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商贩卖毒炸鸡害死女童获刑8年 自称没有能力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1岁7个月的女童铭铭(化名)吃了家长从无照鸡肉店购买的炸鸡块后,不幸中毒身亡。经检验,鸡块中亚硝酸盐超出国家标准150倍(本报8月31日曾报道)。昨天上午,无照鸡肉店老板张继存在丰台法院二次受审,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铭铭的父母29万余元。宣判后,张继存表示要上诉。

  上午9时40分许,庭审开始,检方首先将指控罪名进行了变更。在8月30日第一次开庭时,检方指控张继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昨天则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承办检察官表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罪名。本案中,张继存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且致1人死亡。

  对此变化,张继存和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没有意见。但辩护人指出,张继存生产、销售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人死亡。铭铭当天还食用了其他食物,这些食品都可能产生亚硝酸盐的增量,本案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应推定孩子的死亡是张继存造成的。

  上午10点半,法庭宣判。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张继存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使用过量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进行食品生产和销售,致人死亡,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法院据此判决张继存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张继存表示要上诉,“判得太重”。

  ■追访

  被害家庭添丁 却又患有病症

  昨天,铭铭的父亲徐先生来到法庭,并表示判决太轻,“一条命就这样没了,他一分钱都不赔”。徐先生说,上个月,他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但很不幸,儿子一出生就被诊断患有病症(缺血缺氧性脑部损伤和心肌损伤)。他称,事发时,他怀孕的妻子也吃了张继存卖的炸鸡,当时吐了。他表示将保留对张继存追诉的权利。

  对此,张继存称自己现在没有能力赔偿,其辩护人则认为新生儿的病症不能证明是张继存的行为所致。

  ■案情回放

  今年4月21日下午,铭铭的母亲和姑姑在丰台区汾庄市场买了张继存店里的炸鸡,回家喂给了铭铭。约半小时后,孩子嘴唇发紫,不停哭闹。孩子被送到医院后,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徐先生报案后,出售炸鸡的张继存被抓获。后经检测,涉案炸鸡中亚硝酸盐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50倍,铭铭则符合服用含亚硝酸盐的食物引起中毒死亡。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男子倒卖55只熊掌获利千元 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
下一篇文章:茅台葡萄酒涉嫌侵权案再起波澜 两被告否认侵权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