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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售有毒食品案被告:鸡爪牛百叶不加双氧水没人要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05日    关注度:     【字体:

编者按

从三聚氰胺到瘦肉精,从染色馒头到毒豆芽,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百姓餐桌上突出的“不安全因素”。今年以来,一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的“风暴”席卷全国。各地“纷纷加大惩处力度,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本报案件版今天选取的两个案例,即是在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生产秘方”·双氧水浸泡·有毒有害食品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郁燕莉尹璇

一对夫妇,加一个员工,在两个月的时间里,于未经登记的私家作坊里生产了3000多斤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和牛百叶,销售给宁波大世界批发市场。经过批发和零售,这些鸡爪和牛百叶可能出现在了饭店里和家里的餐桌上……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目前已经审结。

双氧水浸泡3000多斤鸡爪牛百叶

2011年5月23日至7月20日间,一对当地的中年夫妇周强、方叶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一个村子内,未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就开设了一个加工厂,生产鸡爪、牛百叶等熟食制品,并雇佣方杨等人从事熟食制品的制作等工作,这些人大都是老板、老板娘的老乡或亲戚。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小小的熟食加工厂也让老板和老板娘费尽心思。听说双氧水浸泡鸡爪和牛百叶,可以让鸡爪变得更加白嫩,让牛百叶色泽更加鲜亮,两人就开始研究“生产秘方”,研究出来后传授给下面的员工。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这个地下加工厂共生产了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制品2700余斤,牛百叶制品300斤,销售金额达53000余元。

这些生产出来的鸡爪和牛百叶都卖到了宁波大世界批发市场,然后再流向宁波各地的菜场。

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加工厂被群众举报,后被宁波市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周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9月5日,被告人方叶、方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辩护人称双氧水分解成氧气和水

庭审中,当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否知道双氧水是有毒有害物质时,老板和老板娘都表示“知道”。

为何明知有毒有害还要把鸡爪浸泡在双氧水中?对此,周强的解释是:“食品里不添加双氧水就没有人要,卖不出去。”

更让人瞠目结舌的话语来自周强的辩护律师,他指出:“被告人在食品中加入了双氧水,双氧水从性质上具有一定的毒害,但双氧水是添加剂,不是原料,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罪。双氧水本身具有不稳定,在常温下可以分解反应生成氧气和水,在加热或者加入催化剂后能加快反应,生成氧气和水。而氧气和水是无毒无害的自然物质,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被告人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但没有任何人来报警说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食品造成了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强、方叶、方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周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生产熟食制品过程中加入的双氧水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不是非食品原料,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至案发止,也没有人报警说食用了被告人生产的熟食制品发生中毒等事件,所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院认为,“食品原料”是指粮食、油料、糖类、肉类等可以加工制造的基础原料。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及防腐需要而加入的食品添加剂,虽然不是食物的基础原料,但也属于无毒、无害的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既无任何营养价值、又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酒精、化学合成剂等,本案中被告人添加的过氧化氢(双氧水)显然属于后者。

被告人在食品批发市场以批发的形式销售,零售摊贩再以零售的方式销售给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或许并不一定马上危及人们的生命,但这种危害是确实存在的潜在的危险。

再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以产生现实的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方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方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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