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产销黑心烤鸭9人获刑1至6年 被告人家属哭喊记者杀人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9日    关注度:     【字体:

 在北京站、前门等地查获的“黑心烤鸭”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报曾多次报道)。昨天上午,9名涉案人员因生产、销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的“黑心烤鸭”,分别在东城法院、西城法院领刑,获刑1年至6年不等,并被判处罚金1万元至6万元不等。其中,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金20万元。

  昨天上午,东城法院、西城法院分别对4起黑心烤鸭案件进行一审宣判,9名被告人在法院获刑。孔某、苑某、王某是河北博野人,苑某是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负责人,王某是博野县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负责人。法庭认定,去年至今年间,孔某与苑某合谋,由苑某经营的肉食制品厂为孔某生产劣质鸭架产品,出厂价为3元左右。孔某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将鸭架产品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东城、海淀等的超市及小食品店。同时,张某和妻子从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孔某、王某等处购进劣质鸭架产品、“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站等地,以二三十元一袋的价格出售给游客。

  除了有人冒充北京烤鸭外,还有人直接将劣质烤鸭包装成“全聚德”烤鸭。西城法院审理的案件查明,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通过法定代表人杨某,对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半成品烤鸭“内包鸭”。杨某的“下家”王某和妻子,通过杨某购进大量“内包鸭”,在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将“内包鸭”包装成“全聚德”等品牌的烤鸭,并随意打印生产日期后销售。此外,另一被告人王某也用劣质半成品烤鸭包装成“全聚德”等品牌的烤鸭。经相关部门鉴定,这些烤鸭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部分送检食品感官指标检测为恶臭、生蛆,食品已严重腐败变质。

  据悉,昨天宣判后,法庭让被告人签收判决书,9人中获刑最高的孔某起初不愿签字,在法官劝说后,孔某迟疑了数秒,才潦草签下姓名。休庭后,数名被告人家属旁听完宣判离开法庭时,一名当事人家属回头冲着法庭内旁听的记者哭喊道“记者是杀人凶手”。

  >>法官说法

  量刑体现法院严惩食品犯罪决心

  东城法院刑二庭庭长狄启骋解释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本市法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最终的量刑体现了法院对危害市民健康和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严惩的决心和力度。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共涉及3个档的刑罚,普通案件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3至7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7年以上,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狄启骋解释说,该案的量刑是结合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尤其考虑到北京烤鸭中外驰名。孔某等人产销的黑心烤鸭“是劣质鸭架加工而成,无法食用,或者说根本不属于食品”。

  对于销售黑心烤鸭的超市负责人是否应该被追责的问题,狄启骋称,证据显示,部分超市向被告人索要相关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被告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明,因此销售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不好妄加断定。

  >>庭外追访

  前门小商店鲜见“便宜烤鸭”

  昨天,记者走访前门大街附近的小商店,目前出售的大都是“全聚德”“御膳德”等品牌的烤鸭,价格多在68元至98元不等。一名商贩说,黑心烤鸭的报道出来后,顾客在购买时都倾向于购买知名品牌的烤鸭,有的人会选择48元或50余元的小品牌烤鸭,“你可以看看、摸摸这包装袋,里面都是整只烤鸭,绝对不是黑心烤鸭或者鸭架”。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中国淡水鱼第一股大湖股份虚假陈述将遭股民索赔
下一篇文章:温州3-30特大假酒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三年半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