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起诉市质监局执法有误一案昨一审宣判
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廖蔚)昨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市伙伴食品公司状告东莞市质监局执法有误案(详见8月4日《广州日报·东莞新闻》A19版)进行了宣判,根据法院的判决,盐务局对有争议的“高级精制盐”进行了鉴定,认定该批盐确实为工业盐,伙伴公司一审败诉,维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食品公司:
凭外包装就处罚不严谨
在一审庭审中,伙伴公司称被查封的“高级精制盐”属于合格产品,并不是工业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未进行有效鉴定、仅凭原告使用的工业盐的外包装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欠严谨,与事实不符。
对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拿出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审理笔录》等证据,辩称该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被告质监局:
鉴定非处罚的必要条件
在审理该案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了东莞市盐务局对被查封的“白鹅牌”高级精制盐进行鉴定。市盐务局于9月28日得出鉴定结论,证实盐样属于工业盐。
法院同时认为,伙伴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的工业盐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持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伙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质监局在行政处罚前并没有作出鉴定,实际上是要求原告“自证其罪”。
对此,市质监局方面回应称,鉴定并非处罚的必要条件,而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该局检查执法时,发现伙伴公司的“高级精制盐”的产品标准号明显为工业盐标准,而且公司的生产主管等负责人都已经承认了事实,属于证据确凿的情况,处罚前无需再进行鉴定。
庭审记录
时间
8月3日上午
地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由
今年3月,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东莞市伙伴食品有限公司时,查到25袋有工业盐包装的“精制盐”,质监局当场对其予以查封。对此,食品公司不服,认为质监部门未进行有效鉴定就作出处罚决定,遂将东莞市质监局告上法庭。
原告
东莞市伙伴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了东莞市盐务局对被查封的“白鹅牌”高级精制盐进行鉴定,认定该批盐确实为工业盐,东莞市伙伴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