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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烟商标案开庭 原告斥中华标有害道德风尚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华烟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讲,知名度可谓香烟之首,中华烟的商标图案更是家喻户晓,但是公民汪石如却认为将“中华”、“天安门”、“华表”等名称及图案注册为商标,有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该撤销。在申请被驳回后,将维持商标注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今天(1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就此开庭审理。

  原告:中华烟商标违反《商标法》

  作为律师的原告汪石如认为,中华烟的商标多处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应该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是违法的。

  汪石如:“中华”常称“中华民族”,“天安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近代政治活动的中心,“华表”是中华民族的图腾,“北京”是中国的标志,寓意着神圣和庄严,上述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阐明维持中华烟商标注册的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代理人孙明娟: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限制权力的滥用,维护秩序的稳定,保护合法的期待利益,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过去的行为,也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过去合法而现在违法的行为。

  孙明娟指出,中华烟商标的使用早于我国《商标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依法可以继续使用。

  孙明娟:本案争议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始于1979年10月31日,在那时候我国只有一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当时中华的商标注册是完全合法的。即使1982年商标法第八条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但是后颁布的禁止性规定明显不能适用于新法颁布前已注册的商标,第一部商标法四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

  但是汪石如认为被告对此理解错误,法律并没有给违法商标以豁免权。

  汪石如:虽然商标法规定了“本法实施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是1993年第二部商标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取消注册。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叫板中华烟:香烟使用“中华”是不尊重

  原告为什么坚持用打官司的方式与一个老牌商标叫板?撤销中华烟的商标,上海烟草集团是什么意见?撤销一个使用了六十年的商标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双方在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上海烟草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代理人薛英姿向法庭陈述,中华香烟历史悠久,名称是当年中央领导确定的,1952年就申请注册了,1979年10月31日重新到商标局注册,早于《商标法》的施行。

  薛英姿:中华香烟在获得注册以后,使用了近六十多年,是我国最早驰名商标之一,而且也是我们中国原产地的标志。

  但原告汪石如强调,将代表中华民族精神和国家形象的标志,使用在香烟商标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应该撤销。

  汪石如:香烟是有害的食品,有毒的食品,使用了中华、华表,是对中华、天安门、华表的不尊重。同样是中华香烟,它在国外的商标是一个腐烂的肺,是骷髅的头,但在中国的商标却用了中华、天安门、华表,这样的方法是对中国国民文明科学健康生活的不尊重。

  商标评审委员会代理人孙明娟希望法庭考虑商业市场秩序的稳定。

  孙明娟: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的功能不仅仅是防止消费者对相关产品造成混淆,最终的目的还是维护稳定的商业秩序。对于一个已经附着大量商誉的商标而言,通过稳定秩序给社会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相关利益,撤销这样一个商标要综合考量它的社会效应是不是足够大于现在带给社会的效应。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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