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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动物检疫员放行有瘦肉精生猪获刑8个月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0月14日    关注度:     【字体:

中新网嘉兴10月14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沈青 南易)浙江嘉兴平湖基层检疫人员的张某,贪图一时方便,私自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10月12日,南湖法院以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1982年出生的张某,为原平湖市某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诊疗员,从事动物防疫检验工作。早在2001年,还在上学的张某就凭借着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中级动物检疫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2008年1月14日傍晚,快要下班时,他接到生猪收购介绍人冯某的电话,“我在平湖收购了一批生猪,要请你帮忙开些检疫合格证明。不过时间不早了,你过来检查也挺麻烦。”

冯某的话正中张某下怀。张某见天色已晚,与冯某又早已熟识,再加上自己辖区内的猪平时也会进行尿液的抽样检测,凭着这份“信任”和“自信”,他心里产生了懈怠。“好吧,那我马上给你开证明。”

就这样,张某在没有上门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为冯某所说的145头生猪(实际为144头)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当场收取了每头猪2元的检疫费。按照规定,他可以从中获得每头猪2角的奖金,也就是29元的提成。

然而,这批生猪实际并不在张某的管辖范围内,而是来自南湖区新丰镇某养殖户,是为了省掉每头猪5块钱的排污费才辗转到他这里来开证明的。更让张某没想到的是,这一批猪竟然在经屠宰运往上海市场销售时被检出“瘦肉精”。很快,检疫机构就查出了这些合格证明的开具者是张某。检察机关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的张某对他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懊悔万分,并在庭后称,之所以会开这几张合格证明,是因为自己轻易相信了冯某所说的“这几头猪是从自己的包干区里抓来的”。那天收到的290元的检疫费也如数交给了单位。而现在,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一时麻痹大意的行为所造成的食品安全隐患,并在事发后不久就受到了原来单位的处分,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在审理认为,张某身为检疫人员,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罪名成立。鉴于他在法庭上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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