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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处9年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28日    关注度:39     【字体:

上海“染色馒头”案今日一审宣判,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在宝山区法院今天宣判的“染色馒头”案中,法院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公司主管,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盛禄公司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同日,上海市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近年来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08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3件,其中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生效判决人数47人;涉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生效判决人数70人。

  上海市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当前上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领域较广,涉及馒头、奶粉、人血白蛋白、狂犬病疫苗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被告人多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共同犯罪突出,占全部案件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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