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不进含瘦肉精的猪生意不好
6被告在法庭上称,他们只管联系生猪经纪人,至于生猪经纪人在河南再去找什么人收购猪,他们一般都不管。生猪运到南京后,只要手续齐全,他们就对外卖了。但他们也承认,虽然这些猪手续齐全,但其中还是有瘦肉精猪的。因为瘦肉精猪从外型上和一般的猪有些区别,“屁股饱满,前后肢都比较粗大,肚子往上收。”但他们同时也强调,外观上的区别只是根据一般经验总结出来的,并不代表具有这种特征的猪就一定是喂了瘦肉精的,“具体是不是,要等屠宰了才能看出来,如果肉眼就能看出来,还要那些检测仪器干什么?”
检方认为,虽然6名被告人称光凭肉眼并不能完全判断猪是否喂食过瘦肉精,但对于收购的猪里可能有喂食过瘦肉精的猪这一情况,屠户们心里是有数的,而这也正是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们“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原因。对于这一基本事实,屠户们也并不否认。“既然知道猪可能是瘦肉精喂出来的,为什么还要卖呢?”对此,第四被告王克金的陈述很有代表性,“江苏山东的猪品种不好,不好卖,河南的猪除去瘦肉精的事情不谈,他的品种好,如果不进河南的猪,就卖不过别的人家。”对于案件基本事实,所有被告人都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控辩交锋
争论1
检方:被告属间接故意犯罪
辩方:被告主观恶意并不深
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6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检方用来指控的证据的合法性上。检方认为,6名被告人对于收购的猪中可能有喂食了瘦肉精的猪,是明知的,但是,他们对这一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或预防的措施,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种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后果,仍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使是间接故意,也属于故意犯罪。辩护人则认为,6名被告人收购的猪都有手续,主观恶性并不深。“他们进的这批猪,有很多并没有被宰杀和销售,商品销售没有达到一定的金额,公安机关一发现就立即销毁了,应属于犯罪未遂或是犯罪预备。在这起案件中,他们主观上没有要故意逃避监管,而是有关部门监管缺失,使得监管程序形同虚设,才导致了今天的局面。”
争论2
辩方:证据存在问题
检方: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证据合法
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辩护人认为存在问题。首先,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猪的尿样也应该由公安部门组织检验,而事实上却是由南京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的,送检的主体不对。而且,检验结果出来后,没有按规定通知当时还是嫌疑人的被告人,就把猪都销毁了,剥夺了几名被告人要求重新勘验的权利。此外,辩护人还认为猪尿的收集过程值得怀疑,因为猪不可能安静地让人收集尿液,肯定会乱动,不能保证每头猪的尿液对应的就是特定的猪。
对此,公诉人答辩说,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此类证据的合法性,而且,销毁的是猪,而不是尿样,并没有剥夺被告人要求重新勘验的权利。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半才告结束,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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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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