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受审。罗双江摄
今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一期节目,牵出了南京建邺区的一起关系到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最终,兴旺屠宰场的6名屠宰户、4名建邺区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被批准逮捕,罪名分别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玩忽职守罪。昨天,6名屠宰户在建邺区法院受审。鉴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事关民生、案情重大,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待合议后择日宣判。4名涉嫌玩忽职守的监管人员另行审理。
实习生严兰本报记者罗双江
案件回放
央视“3·15”行动曝光“瘦肉精”案
今年央视“3·15”行动曝光大量用“瘦肉精”养殖的生猪通过建邺区沙洲村的兴旺屠宰场流入南京市菜市场的消息。此事曝光后,张运能等6名屠宰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此外,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也立即启动了对“瘦肉精”事件背后渎职犯罪问题的调查。经查,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对辖区内屠宰场的监管流于形式,未对瘦肉精检测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对屠宰场检验检疫工作疏于管理;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科科长周炳祥,负责兴旺屠宰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未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职责;建邺区沙洲街道常驻兴旺屠宰场兽医站检疫工作负责人王吉林,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的检测。
4月1日,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记者获悉,这4名嫌疑人的案件也将开庭审理。
庭审直击
“瘦肉精”猪通过他们流向餐桌
昨天上午9点,6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6人按第一至第六被告排列,分别是张运能、李业富、何明、王克金、郑德明、王国庆,除了王国庆外,其他几个人都是安徽人,文化程度也都不高,在小学到初中之间。
检方指控,张运能等人于今年3月13日至15日间,从河南孟州、浚县等地购买100头至145头不等的生猪,经检测,6家屠宰户的生猪抽样中,24%至100%不等的猪尿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其中7头中还含有来克多巴胺,其明知所购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有毒有害成分,仍在建邺区兴旺屠宰场进行销售、屠宰,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表明,张运能等人的购买生猪流程基本相同,都是通过电话联系河南的中间人,也就是生猪经纪人,由生猪经纪人在河南本地联系养猪户,从养猪户手里收猪,再装车运到南京,卖给张运能等人。生猪运来后,就开始进入上市的流程。张运能等人手上都固定联系着南京各大菜场的猪肉零售户,也就是俗称的“小刀手”。“小刀手”们每天会到兴旺屠宰场,找到这些屠宰户,对栏里的猪进行“点杀”,也就是看中了哪头猪,屠宰户就会让小工把猪杀了,让“小刀手”拉走拖到菜场卖,最终进入千家万户的餐桌。
屠户签过禁收“河南猪”责任状
“瘦肉精”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就目前而言,恐怕大部分人对此都多少有一些认识。那么,这起案件的6名被告人,是否知道这一点呢?庭审中,检察官和法官对6名被告进行了逐一讯问,除了第四被告王克金之外,得到的回答都是不太清楚。而王克金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来自于2008-2009年兴旺屠宰场的一次内部整顿行动,而这次整顿的目标恰恰也是指向“瘦肉精”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对这次整顿行动,6名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原来,上海在2006年左右发生过一次瘦肉精中毒事件,此后,兴旺屠宰场便在场内出过通知,通知中称,瘦肉精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提醒广大屠宰户不要收购喂食了瘦肉精的猪。而为了杜绝收购瘦肉精猪的行为,屠宰场和屠宰户签订了责任状,并收了每家两万元的保证金。责任状中明确要求不准从河南收购生猪,如果收购了被发现,就要没收两万元保证金。正是这次整顿让王克金知道了瘦肉精是有毒物质,但他说,自家平时也吃同样的猪肉。
“禁购措施”从来就没有执行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从责任状签订直到这次案发,这6名屠宰户没有一个人被没收过两万元保证金,这是因为他们之前都自觉遵守规定,从不收购产地是河南的猪了吗?6名被告人的供述给了一个否定的回答。他们说,虽然责任状中规定不许收购河南产的猪,但后来这项规定执行得就不那么严格了,第三被告人何明就说,“屠宰场虽然从来没有取消过这项规定,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没有明确说法,只要‘三证一标’齐全就行了。”其他几名被告人,对这个问题基本上也都是如此表述。
所谓“三证一标”,指的是生猪上市所需要的检验检疫等证明以及“耳标”。其中,“耳标”是个非常重要的东西,是猪的身份证件,能查出猪的产地。所以,屠宰场一查耳标就能知道猪是从河南收购的,但屠宰场也并没有因此没收过屠户们的保证金。从这个角度看,也证明了责任状流于形式。而第二被告李业富的辩护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则认为,这份责任状本身也是有问题的,“河南的猪喂了瘦肉精,河北的猪就不会喂瘦肉精吗?应该禁止的不是河南或者某一个地方产的猪,而应该是喂食了瘦肉精的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