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与法 >> 浏览文章
河北宣判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15名被告人被判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7月29日讯(河北日报通讯员丁力辛、吴艳霞 记者周远)今天,我省法院对5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公开宣判,共有15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昌黎假葡萄酒案涉及的两家制假企业分别被判处283万多元罚金,主犯王春平被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伪劣葡萄酒9名被告人被判刑

    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对被告单位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春平、马剑飞、邓建光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经审理查明,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是三个牌子、一套人员。2006年以来,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经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春平指使,秦皇岛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邓建光组织工人在提取葡萄酒原汁后,通过在剩余的果肉、果皮残渣中加入水、白砂糖、酒精、酵母等物质,再次生产发酵液(也称“品丽珠”,俗称“二次汁”),并大部出售给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用于生产葡萄酒。在酒基调配过程中,王春平决定添加红米红、甘油、酒精等食品添加剂。由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理马剑飞批准采购辅料。经司法会计审计,自2008年至2010年,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组织生产“品丽珠”4145吨,其中销售给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共 2252.22吨。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合计2844万余元。经与经销商核实确认的销售金额为283万余元。

    该院判决: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罚金283.7万元;王春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马剑飞、邓建光等5人也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今天,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对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国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该公司配制、生产各种伪劣干红葡萄酒共计 477吨,销售金额220.6万元。法院判决:昌黎县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侯海明(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和明(该公司总经理)、尹国(该公司技术员)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用“瘦肉精”喂肥羊一农妇获刑5年

    昌黎县龙家店镇西刁坨村农妇韩立荣,于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今年初,韩立荣购买了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的2000多药片,给饲养的220只羊喂食,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昌黎县法院认为,韩立荣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

    制售含致癌物质辣椒面一被告人被判刑3年

    去年5月至8月间,唐县农民李振宗购买了致癌物质罗丹明B,在唐县王京镇王京村一处租用的厂房内,用玉米皮、罗丹明B和水搅拌,生产了大量假辣椒面,并将大部分假辣椒面销售给哈尔滨市的王某。今年3月,唐县有关部门在李振宗租用的厂房内查获假辣椒面600公斤、部分原料及设备。经检验,其中罗丹明B的含量为9.75mg/kg。唐县法院认为,李振宗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此外,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推销假药的刘峻岭等4名被告人被判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河北昌黎农妇“瘦肉精”喂羊 被判5年罚金7万元
下一篇文章:上海立法严控食品添加剂 建“食品最安全城市”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