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7月29日电(记者朱峰)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9日宣判一起“瘦肉精”案件,昌黎县龙家店镇西刁坨村38岁的农妇韩立荣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瘦肉精”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仍故意给其饲养的育肥羊投喂,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立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昌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荣于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因给育肥羊喂食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的饲料,其丈夫于2009年受到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处罚。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在处罚的同时告知被告人韩立荣,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药品不能喂羊。2011年,韩立荣饲养了220只育肥羊,被告人韩立荣从一商贩手中购买了两千多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药片,并在明知此药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且畜牧部门不准给饲养的家畜喂食的情况下,仍继续给其饲养的育肥羊喂食。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韩立荣被昌黎县畜牧发展局执法人员查获,有关人员当日当场对其中六头育肥羊的尿样进行抽样,结果呈阳性。其中两份尿样送交秦皇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确认被告人韩立荣饲养的育肥羊尿液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被告人韩立荣当庭供述,220只羊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
昌黎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立荣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立荣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盐酸克仑特罗”药片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的前提下,仍故意给其饲养的育肥羊投喂该药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饮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