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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被吊销 5年不得开餐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今后,云南将对餐饮服务行业建立起长效的监管机制,因违法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责任人在5年内都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昨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举行听证,包括流动送餐、小餐桌等餐饮行业的监管难点将有望得到解决。

  5年处罚过重还是过轻?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学明表示,我省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共有9万余户,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餐饮服务单位还在不断增加,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重点环节,“小、散、乱”的餐饮服务企业依然存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长效、规范、操作性强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制度,《细则》的制定将使行业得到规范,也为执法提供依据。

  《细则》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申请人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除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外,申请人在1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如果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撤销,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外,如果是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针对年限的处罚,听证代表、云南省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表示,5年的处罚显得过重。如果是由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致使申请人违规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申请人来说就不公平,应该统一为2年至3年较合适。

  不过,云南省中医学院研究生处处长袁家丽则认为,5年的处罚不仅不重,而且还应该加上罚金。“现在的犯罪成本很低,《细则》中规定的5年时间期限仅仅对申请人个人有效,对于一家餐馆来说,在被吊销了许可证后,完全可以换一个人来申请。”袁家丽建议,应该加上较高的罚金,增加违法成本。

  食堂将进入“监管区”

  据介绍,《细则》对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厨房垃圾、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等规定要求必须要有管理制度,而且自备水源的餐馆也必须符合生活用水的相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中针对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提出:必须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措施。

  听证代表唐欣表示,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在管理时问题不大,但对于流动送餐企业来说监管起来是有难度的,这类企业是否也要申请许可证?对此,孙学明表示,这类配餐企业必须监管起来,有些送餐企业每天甚至提供几万份的食品,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会对社会造成大规模的影响,因此,包括小餐桌在内的餐饮单位都必须有餐饮许可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也将加大管理。

  本报记者 刘少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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