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食品鉴别 >> 浏览文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注音】nóngchǎnpǐndìlǐbiāozhìdēngjìzhèngshū
  【释义】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的证书。该证书是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由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且初审后,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做出评审结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最后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的证书。该证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
下一篇文章:“保质期”“保存期”区别大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