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肯定会让不少食品生产企业觉出一种责任和压力。
这部法律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在三鹿事件之前,在食品中使用形迹可疑食品添加剂的事就屡有发生,腐竹中的吊白块,鸭蛋中的苏丹红,就曾闹得沸沸扬扬。更有甚者,有人用硫磺熏姜,用福尔马林泡海产品,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有可能在食品安全法的利剑之下得到遏制。新的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以转变目前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查,出了事故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这让消费者大大松了一口气。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我注意到了一位人大代表的意见,他说,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偏轻。在食品中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应该视为投毒,而刑法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假如你吃了一碗4元钱的有毒酿皮,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而卖毒酿皮的只被罚款40元,或只被吊销许可证,除非闹出人命来,除非“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他才会被判刑。违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法律就没了震慑力。(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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