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黄金大米”缘何引发轩然大波? 至今未被许可商业推广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9月18日    关注度:     【字体:

 “科学其实是带着镣铐在跳舞,而镣铐就是法律和伦理。”在昨晚举行的主题为“生命科学的伦理考试”的第147期新民咖啡馆上,一位听众的发言发人深省。针对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黄金大米”事件,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樊民胜则指出,“黄金大米”至今未被许可商业推广。

  “黄金大米”缘何引起轩然大波?

  “黄金大米”事件要追溯到2008年,美国塔夫茨大学教授与中国数家科研机构合作,在湖南省衡阳地区进行转基因“黄金大米”试验。4年后,这一试验的研究论文发表在知名学术期刊《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上,环保组织“绿色和平”随后将之曝光,继而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樊民胜表示,“黄金大米”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主要是涉及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黄金大米”是转基因食品;二是“黄金大米”用人体做试验;三是“黄金大米”是否通过科学的伦理审查。此外,国外专家撰文指出,许多转基因食品在由非行业资金资助的独立研究中,都出现各种副作用,包括引起实验室老鼠的肺肿、不育等症状,而“黄金大米”虽然目前还没有显示出副作用,但通过大幅度提高一种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而不是通过多样化的食谱来解决维生素A的缺乏,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其不妥的做法。

   “黄金大米”至今未被许可商业推广

  什么是“黄金大米”?樊民胜表示,“黄金大米”其实早在2000年就已推出,2005年被一家瑞士跨国农业科技企业“先正达”公司进一步改良,使其胡萝卜素的含量达到普通大米的23倍。然而,由于伦理的原因,该产品至今从未被许可商业推广。

  “我查了一下材料,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黄米大米进行了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安全性没有问题,但是由于市场不接受,所以不允许进行商业性推广。”樊民胜说,按照惯例,为证明该食品是否安全,必须提供人体试验的证据,而湖南地区的试验是自“黄金大米”2000年问世以来不多的两三次试验之一。因此,在樊民胜看来,此次在中国试验“黄金大米”,可能是为了推广到中国或美国以外的地区,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动机。

  人体试食都须伦理审批

  9月10日,中国疾控中心公布初步调查结果,指出经审查科研档案,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和其他直属单位均没有批准和参与有关“黄金大米”的研究。论文所述的研究内容也没有按规定提交卫生部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卫生部审批。然而,“黄金大米”研究是在中国完成的,论文中也声明经过了中国的伦理审查并且符合中国的管理规定。但随着中国疾控中心声明的出台,显然这一研究存在明显违规,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

  樊民胜指出,对于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的伦理研究,卫生部其实早有明文规定,人体试食必须通过伦理审批。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就在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卫生部在上世纪就成立了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2000年成立了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有关重大的医学伦理问题进行咨询和审查。”然而,樊民胜也坦言,“黄金大米”事件,恰好暴露出法规条文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伦理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来源:东方网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黑窝点一晚生产800公斤地沟油
下一篇文章:5升装花生油零售普涨5元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