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欧盟年内19次通报中国大米制品涉非法转基因(2)
来源:《中国经营报》    更新时间:2012年06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据了解,转基因植物品种在培育出来后,需要经过安全性评价阶段,才能获得安全证书。

安全性评价阶段包括实验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四个阶段。

“实验室阶段,包括在温室内的阶段,范围可以控制。”黄大昉表示。

而中间试验阶段,据林拥军介绍,试验田一般选择在农场里面,或者农科所里面,田地处于完全封闭状态。

林拥军表示自己实验室的试验田四周有2米深2米宽的“护城河”,以及3米高的围墙。“在早期试验和中试阶段,管理是很严格的。因为安全性试验刚刚起步,对早期材料要求也很严格。”

但环境释放阶段就要求到不同的水稻产区检验植物是否适应不同的气候和生态条件,“这就要和农民合作了。”黄大昉表示。

下一步,“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转基因试验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生产型试验要求至少3个点种植,一个点面积超过45亩,这个时候管理不可能像中试那么严格。”林拥军表示,如果再像中试那样做成碉堡,成本就太高了。

按照规定,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产生的试验结果(即收获的水稻)应该统一回收处理,“但是不排除农民看到这种水稻不用农药、节约人工,就私自留藏。”黄大 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也会有种子公司介入私自育种,“这让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并介绍,在中国研究实验抗虫棉时,就有这种情况,当时农民“非抗虫棉不买” 。

而薛达元表示,《条例》虽然规定了种植面积,但在实际操作中,科研人员几乎都扩大了种植面积,达到几百亩甚至上千亩,这就使得管理更加困难。

除了被动流失,一些科研人员也创造机会造成转基因水稻种子的“主动流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转基因科研人员表示,确实有些科研人员未经申报就擅自进行试验。

此前,绿色和平组织调查显示,早在2005年,湖北多个地方的种子市场、农技站和种子站就在非法售卖当时尚未通过安全审评的转基因水稻。2010年,该组织的调查发现湖北和湖南等地仍旧存在违法转基因稻种的销售。第三方的检测结果显示,这些转基因稻种的品系为Bt63,正是华中农业大学张启发团队获得安全证书的品种。

而对于去年有媒体报道的农业部联合环保部、卫生部等进行的中国第一次大规模调研转基因生物安全,该研究人员称并不知情,同时表示“每年农业部都会组织专家和地方管理部门检查转基因研究进展和生物安全性情况,研究进展和安全管理的检查结果我们都是清楚的,但是不一定要公布。至于非法试验,惩罚措施通常是内部进行罚款和通报批评。一定范围内吸取教训惩罚不当行为就够了,没有必要大肆宣传,毕竟没有像三聚氰胺和瘦肉精那样造成实际的安全问题。”

在黄大昉看来,农业问题比较复杂,面对千千万万的农户,同时中国有8700家左右种子公司,数量多,小而散。“经营者过多,环节过多,往往会有漏洞。”

“尽管已经有了安全证书,但是还没有进行品种评审和商业化许可,种植转基因水稻在中国还是违法的。”黄大昉表示,还是应该依法依规办事,这就需要加强监管,研究单位做试验一定要按规定办理,而经营水稻种子的公司也要对自己的产品严格把关。

但农业部现在显然更忙于转基因的宣传活动。在其主办的“转基因权威关注”网站上,宣传活动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描述非常正面:转基因前景广阔、技术优势明显、转基因作物已大面积应用、转基因食品“人吃了没事”以及通过国家安全审定的转基因水稻和玉米与非转基因作物同样安全。今年4月,农业部还专门组织了转基因知识媒体培训班,随后《科技日报》、中国网等主流媒体频频发文,正面宣传转基因农产品。

黄大昉表示,农业部做了很多工作,只是没有说。但至少在目前看来,作为监管者的农业部和转基因农作物的研发者,都没能控制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蔓延。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狗肉市场黑色产业链暗访:2万元名犬11元1斤
下一篇文章:江苏开放食品检测实验室 称大蒜辨地沟油不科学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