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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曝茅台旧时广告涉虚假宣传 喝酒护肝说法遭疑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环球网记者董博报道 随着对茅台酒成本分析的曝光,“成本40块钱竟卖到2000块钱”的茅台已经引起消费者的诸多不满。谁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又有国内媒体相继挖出茅台酒往日的“种种不堪”,细数贵州茅台酒集团当年诸如宣传喝茅台能护肝,标榜“国酒”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面对媒体一系列质疑,加上市面上屡禁不止的“假茅台”,网友也不禁在环球网发声:难道茅台真的被拉下了神坛?

  鉴于此,环球网记者搜索了一下关于茅台酒护肝及“国酒称号之争”的新闻事件,试图为网友简单回顾下当年的报道。据《成都商报》报道,“洋相出到国外去了!”复旦大学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翟为溶提到为茅台酒“护肝”说提供学术支撑的论文时脱口而出。因为她到澳大利亚探亲时,也在墨尔本看到了当地最大的中文免费报纸《新海潮》报上登有一则《茅台酒“喝出健康,喝出快乐”》。另据《证券日报》报道,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看,虽然茅台公司方面在2001年、2006年、2007年3次以5个注册号码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但现在这些申请的商标均已无效。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记者并不是健康专家,也不能对于茅台酒是否真能护肝做出定论。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茅台酒高昂的价格也让“国酒”的称号,看上去“十分遥远”。但如何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这却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十分关心的。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如企业虚假宣传,则将根据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据了解,(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应根据该法第24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根据该法第37条,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根据《广告法》第38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根据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称,对于茅台,关键是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茅台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构成,还须考虑承担何等法律责任;如果并未构成虚假宣传,则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但是不管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都可以进一步搜集和提供相关证据。(董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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