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餐馆食品有隐患要接受飞行检查 检查事先不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0日    关注度:     【字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餐饮服务单位被投诉举报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等4种情形要接受飞行检查。

  办法所说的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4种情形为:餐饮服务单位被投诉举报涉嫌食品安全问题,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单位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定餐饮服务领域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办法强调,未经飞行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通知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记者富子梅)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湾仔码头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质监部门发整改通知
下一篇文章:美国一家厂商虐待鸡被曝光 麦当劳终止与其合作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