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商赵军迎:出价高、给我钱就行
与张宗祥夫妇一样,远在江苏省东海县的赵军迎在2009年5月也看好地沟油行情,开始从事地沟油原料、地沟油的倒卖生意。与王强一样,经营之初,赵军迎专做饲料和化工用油生意,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非食用油经营。
2010年8月份,赵军迎在搜集供货信息时发现张宗祥收购的地沟油原料价格高,就主动上门找到肖四娟,商谈鸡鸭油、火锅红油的供货事宜,一番讨价还价后,二人确定了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今年7月份。
2011年9月28日,张宗祥夫妇被抓后,公安机关在追查生产地沟油原料来源时,将赵军迎抓获。
在公安机关,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赵军迎作了如下回答:
“为什么送给肖四娟?”
“她出的价格高,为了赚钱。”
“肖四娟生产的油往食用油中掺了吗?”
“她生产出的油质量好,可以掺在食用油中当好油卖,我也不管这些,只要她出价高,给我钱。”
“这些油能吃吗?”
“掺在里面看不出来,但吃了肯定对身体不好,因为都是废油炼的,有一些有害成分。”
“你平时吃什么油?”
“我都是吃自己用花生油压榨的油,吃着放心,市场上杂牌子油从来不吃,这些油一般都掺地沟油。”
寥寥几句,透漏出了赵军迎因为贪利而无所顾忌,只为自己,漠视他人身体健康的心态。
张宗祥夫妇被批捕的当天,赵军迎也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捕。
打工者刘跃强:给工资就干
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还有一名打工者,叫刘跃强。
25岁的刘跃强是临沂市苍山县神山镇农民,农忙时种地,农闲时四处打零工。2011年2月16日,经人介绍,刘跃强到张宗祥处打工。一段时间后,刘跃强很快熟悉了地沟油的生产工序,并成为带领4名工作人员的“小头目”,负责将在“西厂”以鸡鸭油、牛羊油、泔水油等原料加工的半成品运往“南厂”深加工。
2011年9月16日凌晨,在得知公安机关侦查后,刘跃强在他人指使下,协同将尚未销售出的195桶地沟油和100多袋用于去除地沟油颜色的白粉转移。
9月21日,刘跃强被抓获。与张宗祥夫妇、王强、赵军迎一样,其在公安机关也作了“我知道地沟油都是垃圾油不能食用,但为了挣工资,也没顾虑别的,就干了”的供述。
“21名犯罪嫌疑人中,窝点老板张宗祥、肖四娟夫妇涉嫌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原料供应商赵军迎、打工者刘跃强涉嫌的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他17名食用油零售商涉嫌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主办此案检察官王雯雯向记者介绍。
据她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张宗祥、肖四娟的厂子用泔水油、火锅红油等作为原料生产地沟油,不存在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问题,但因其用作生产的原料全部都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样也应当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有毒、有害食品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跃强明知张宗祥、肖四娟的工厂生产地沟油,仍然对从事生产地沟油,并起到积极的作用,其构成帮助犯。犯罪嫌疑人赵军迎明知张宗祥、肖四娟的工厂生产地沟油,仍然为其提供用于加工地沟油的原材料,其与张宗祥、肖四娟成立共犯。
犯罪嫌疑人王强等17名食用油零售商明知张宗祥、肖四娟销售的系地沟油仍购买,并将购买的地沟油以一定的比例掺入豆油中销售,其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