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沃尔玛现冷冻鱼保质期达12个月 专家:食用有害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30日    关注度:     【字体:

  记者 柴波  7月28日,本报以《沃尔玛食品再现“短一两”》为题,报道了沃尔玛和平路店在接受本市监督调查时,自行称重的火腿肠缺斤短两。今年4月,本报也曾连续报道沃尔玛超市和平路店所售速冻虾仁缺斤短两一事。然而就在昨日(7月29日),沃尔玛超市再出状况,冰冻鱼的保质期问题又让市民很纠结。

  孙女士到超市选购带鱼时发现,不同厂家的冻带鱼保质期分别为9个月、12个月、18个月,这让孙女士产生了疑惑:哪个才是冷冻产品的标准保质期呢?对此,记者走访了沃尔玛等超市后发现,不少超市销售的冷冻鱼等产品,不同厂家有不同的保质期。那么,超市冰柜里出售的冷冻虾仁、带鱼、黄花鱼等水产品保质期到底应该多长?

  【超市销售人员】

  冷冻产品放一年也没事

  在沃尔玛超市河东店,记者看到了一种北京大兴生产的名为红火圆牌的舟山带鱼和虾仁,发现包装印有执行标准是Q/DXBFY001-2009,保质期-18℃为12个月。在东丽区一号桥一家超市内,一种山东滨州生产的龙海翔带鱼段,其执行标准是GB/T18109-2000,保质期在-18℃为18个月。而在物美超市天津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带鱼、平鱼、比目鱼、虾仁等产品,保质期也为18个月。包装中除了卫生许可证号,并没有找到执行标准的字样。记者询问超市的销售人员冷冻鱼保质期到底是多久,有的销售人员表示,包装上标注了,有的销售人员说,“你就放心吃吧,这种冷冻鱼放一年都没有问题。”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8个月属“超期服役”

  这些冷冻鱼的保质期到底应该多久呢?记者联系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人员。一位工作人员表示,“GB/T18109-2000”标准是冻海水鱼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由质检总局发布。而Q/DXBFY001-2009,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

  该工作人员介绍,在国家推荐标准“GB/T18109-2000”中明确规定冻海水鱼冷藏保存期:鳕鱼等低脂鱼为12个月,带鱼等中脂鱼为9个月,鲐鱼等高脂鱼为4个月。而2005年10月1日,国家出台实施的《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属于强制标准,明确规定冷冻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15℃至-18℃的冷库内,贮存期不得超过9个月。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个贮存期也可理解为保质期,任何人和单位不能自设保质期。也就是说沃尔玛等超市出售的这些标注着12个月和18个月的产品都属于“超期服役”产品。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他们会就此事及时组织调查。

  专家

  水产品变质后会形成致癌物

  吃了“超期服役”的冷冻鱼等产品,会对人的身体造成危害吗?天津科技大学食品工程与生物技术学院一位老师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鱼、虾、蟹、贝类等冷冻水产品,是经过冰鲜后达到冻块中心温度-15℃时出库,然后进入冷库中贮藏的。冷冻并不能确保海鲜完全不变质。每个产品后期加工采用的工艺不一样,所以保质期也存在差别。一般冷冻海鲜在-18℃环境下,营养损失比较小,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温度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一旦运输、储存过程中温度上升或贮存不当,很有可能造成海鲜变质,食用后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尤其是水产品变质后,会产生一种叫DAM的“胺”物质,如果一次性摄入量过多,与胃中含氮物质结合就会形成致癌化合物。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豆浆粉无辜,肯德基有错
下一篇文章:味千汤料生产厂被指位于东莞工业区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