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有一种食品抽查叫“自己取样送检”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文/张冰歌

  据央视、新华社报道在河南部分地区养猪场违禁使用“瘦肉精”被曝光后,双汇集团17日再次发表声明:要求涉事子公司召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记者随同焦作市行政执法部门,对曝光的几家养猪场再次进行调查抽检,有养猪户称监管部门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抽检“瘦肉精”。(3月18日《京华时报》)

  现在的一些事情,只怕没想到,不怕做不到。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猪场进行“瘦肉精”抽检,原本是要自己去动手取样的,却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行政执法部门对“瘦肉精”如此“抽检”法,岂不让行政执法成笑柄?对“瘦肉精”如此“抽检”,“瘦肉精”泛滥才是正常,不泛滥才是奇事。

  谁都知道,追逐最大化利润是商人的本能,养猪户或许算不得完商人,但趋利避害是却是人人都有的天生本能。试问,在如此宽松的“抽检”氛围之下,有哪个天真的养猪户,不是取有利于自己的送检样本,而是取“瘦肉精”作为样本送检?恐怕没有。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及《官方取样程序》明确规定:“官方取样人员应由主管机构指派,负责取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下将样品运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取样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单位,确保取样的真实性。”这也就是说,官方取样人员是主管机构指派的人员,而不能由“自己取样送检”,并且在取样时不能先告知。

  国家对官方取样有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不说没做到“事先不得通知被检单位”,而且是自己不去动手取样,却是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可见《官方取样程序》在某些行政执法部门那里,已成为了一种失灵的制度,成为了一纸没有丝毫约束力的空文。

  只所以本该由行政执法部门动手取样的抽查,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代替了,一方面说明,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视若枉闻,懒政、行政不作为惯性根深蒂固。另一方面说明,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缺乏起码的责任担当和责任耻感。这其中并不能排除有“权钱交易”的执法腐败。由是,本该由行政执法部门动手取样的抽查,就变成了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

  本该由行政执法部门动手取样的抽查,却变成了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这种失职、失责的检查,恐怕并非个例,“瘦肉精”只不过是洞开了某些行业执法检查中的一层“窗户纸”。然而,这层被洞开的“窗户纸”却提醒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一些执法检查的执法严肃性也该检查检查了。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对问题食品应该实行零容忍
下一篇文章:双汇丑闻意外后果“瘦肉精”检测卡脱销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