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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市他只索赔三分钱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消费者购买56.66元商品,超市收取56.7元,对于这种分币不找零的现象消费者们已是见怪不怪了。而近日,一名消费者以超市未找零头状告北京华联超市,要求索赔3分钱的价格差额,目前瑶海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对于这种“四舍五入”的行为,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消费者们对此也似乎有着争议。

    消费者说 三分钱也是钱啊

    来自武汉的付先生,在北京华联和平路店购买了一盒精品干辣椒,标价是3.07元,超市收取了他3.1元,多收了3分钱。付先生认为,超市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款,即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为此,他将北京华联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返还他3分钱,并承担诉讼费用。

    作为付先生的原告代理人,古先生表示相关案情不便透露,需要同当事人进一步商量后,才能给出答复。而古先生对于合肥众多超市来说也不是陌生人,2010年末,古先生因为消费纠纷或消费陷阱等原因将合肥多家超市告上了法庭(详情可见本报2010年9月21日5版《今年首例消费者打假案今开审》)。

    超市回应 找零就是这样的

    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华联和平路店,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已经有几年了。“从总体上说,你有占便宜的时候也有吃亏的时候,并不是你每一次分币都会达到5分钱以上,总体上来说都是平衡的。”对于“四舍五入”的方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她表示说:“我们超市本来就是这样的。”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目前分币基本退出流通领域,对于大型超市来说,用分币找零十分困难,便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另外,有分币出现的零售商品多为散装食品,如果不用精确的标价,消费者会因为短斤缺两的问题投诉。

    记者调查 超市多“逢五进账”

    记者走访了市区几家大型超市以及社区里的小超市,发现超市不找零的现象极为普遍。在北京华联超市,记者购买了几个红富士苹果,称重后的价格是7.86元。在收银台,收银员收取了7.9元。“不是还有4分钱找吗?”收银员笑着说:“哪有4分钱,不都是四舍五入吗。”

    据记者观察,超市出现分币概率最多的是在蔬菜、水果和散装食品区内,也有部分打折促销的产品。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铜陵路和长江东路交叉口的好又多超市,记者同样购买了标价3.9元一斤的红富士,称重后价格是6.07元,但收银时只收取了6元。一位姓郭的收银员告诉记者,“我们超市不收到分的零头,让利给消费者。”

    街头采访 消费者各持己见

    在沃尔玛、家乐福等超市门口,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一位范姓市民说,有一次他买了13.99元的东西,心里想着超市怎么找零,结账时发现直接“四舍五入”了。“虽然只有几分钱,但总感觉不大好。”范先生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顾客几分钱,一百个估计就几块钱了,这样一天下来,超市在这上面就能赚钱了。虽然几分钱对于一个个体消费者没有什么实质影响,但对超市觉得是有利可图的。”他认为最好的方式就是“有零找零,无零让零”。

    也有部分消费者对此不以为然,一位姓刁的市民说:“就算超市找给你几分钱,你怎么用呢?”她认为,超市“四舍五入”是为了方便购物,不会因为找零的问题出现尴尬。

    律师说法 是习惯但属违规

    “目前超市、便利店采取的‘四舍五入’法只是商家的习惯,不是法律规定。”为此,记者采访了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他认为,超市在商品上标价的行为,从《合同法》上而言是种要约,消费者选择购买该商品的行为,构成承诺,也就是说双方构成了合同关系,一旦成立了合同,双方均应谨守,除非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而超市不按价据实收取的行为构成违约。

    此外,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强制消费和欺诈消费,应予以加倍赔偿。另外,从行政管理法的角度来看,超市对于消费者所购物品没有执行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禁止价外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尚应承担行政责任。

    □本报记者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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