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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药都受监管何况野生动物?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3月11日    关注度:     【字体:
 我已经连续两年提出《关于禁止活熊取胆的提案》。在今年的提案中新增加了“道德底线”的改变,我认为,活熊取胆对人类道德底线是一个挑战,如何对待动物可以反射出对人的态度。

  一方面,黑熊在我国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是应该抢救和保护的物种。另一方面,黑熊取胆用于制药,因其残忍而被世界其他国家所禁止,我们如果继续这样做,有损我国在世界医药行业和外贸行业中的形象,对我国国际声誉也有所损害。

  当前,经过大量实验研究表明,有许多中草药可替代活熊熊胆制品,其在疗效方面并无差别。在国家药监局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国药准字号药品的成分中含有猪去氧胆酸、鹅去氧胆酸,以及人工合成的熊去氧胆酸(UDCA)等原料。

  替代品在安全和风险性方面也有优势。采取活熊取胆的药制品事实上对消费者健康存在着潜在威胁。由于取胆熊长期感染,往往患有肝脓肿、脓毒败血症、肝炎或肝癌,在抽出的胆汁中极有可能混有异性有机物或炎性产物,甚至包括粪便、毛发、碎胆石以及长期滥用抗生素所出的顽固细菌和其他病毒。长期服用,迟早导致对人体的潜在性危害。

  从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靠活熊取胆来支持的药业是没有前途的。2004年4月,欧盟颁布了《欧盟传统草药法》,其中规定:到2011年4月后,草药销售将受到严格的管理。进口到欧盟的中药成分中只能包含植物和几种矿物。如果我国中药中仍然含有动物成分,特别是濒危野生动物的成分,那么,我们在2011年后将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而欧洲市场约占世界草药市场的40%左右,是我国中药出口的最大市场。在《欧盟传统草药法》实施前,我国中医药界若不做出相应调整,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中药在欧洲的销售,同时也将连带影响在其他地区销售。

  我建议将黑熊列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附录一,使之成为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并制定取缔活熊取胆业的时间表,在最短时间内全面取缔活熊取胆业。同时,尽快制定《动物福利法》,停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特别是国家林业局应该监督各地停止发放和更新养熊场的《驯养繁育许可证》,停止现有养熊场内黑熊繁育和场间黑熊交易,改善现有养熊场内黑熊的福利状况。可以利用芯片植入、照片、DNA资料、耳标等方式对现有养熊场内所有黑熊进行标识管理,并公布养熊场及其黑熊的数量,接受媒体、公众以及国内外动物福利组织监督。

  对养熊户,有关部门应制定政策、采取措施,鼓励他们退出活熊取胆业。比如采取对养熊户及从业工人提供再就业培训、帮助安置工作等措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养熊企业库存熊胆进行清理,公布清理数据,停止熊胆药品注册,严格限制熊胆使用和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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