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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打假 公安亮剑更给力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查处诸如 “制造、贩卖病死猪肉”这类非法行为,似乎只是工商、质监、卫生监督等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而并非公安部门的分内之事。

  其实,事实真相并没有这么简单。一方面,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固然首先是一个市场监管问题,但是如果这种“制造贩卖”行为,恶劣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它就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问题,而涉及经济犯罪了。正如沈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张天华介绍的,“李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3条,应当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而依据《警察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正是人民警察的首要职责。

  另一方面,具体到“制造、贩卖病死猪肉”这类行为所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利用公安机关的强大执法力来强化打击力度,实际上也是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本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之所以显得十分严峻——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不合格食品甚至是有毒食品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与制造贩卖伪劣食品的巨大收益相比,从事这种活动的违法犯罪成本往往显得极其轻微、完全不成比例。比如,制贩伪劣食品,往往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罚惩处——常常仅停留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粗浅层面,难以使违法犯罪分子真正为其行为“伤筋动骨”。

  这种背景下,沈阳市公安部门积极主动出击,义不容辞地担任食品打假先锋、直接向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亮剑”的做法,无疑非常值得赞赏和肯定,也非常“给力”。

  不难预计,随公安机关的这种强势介入,沈阳市包括食品领域在内打假行动的打击力度和强度,势必会得到一个根本性地提升和飞跃。由此,造假分子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侥幸逃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空间和可能,不得不接受法律的严惩。沈阳市公安部门打假亮剑,也能再次向整个社会尤其是那些潜在的不法之徒昭示这样一个鲜明的信号: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们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意志不容怀疑,“食品安全”绝对是一条不能触犯、亵渎的法治高压线,任何敢于以身试法者,都将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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