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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污染事故成因及对策
来源:中国渔业报    更新时间:2011年01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2008年6月1日重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明确指出:“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渔业部门经过多年的摸索和探讨,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水平得到了提升。
但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发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逐年增多,污染面积不断增大,污染物成分日趋复杂,污染物排放方式越来越隐蔽,渔业污染事故越来越多,这给渔业部门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课题。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渔业污染事故发生的成因

    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污染事故双方对渔政部门的调查处理职能缺乏了解,往往使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失去最佳时机。由于诸多原因,《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涉及渔业污染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广大群众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尚不熟悉。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当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双方往往先找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向环保部门报告,几经周折,最后找到渔政部门时往往事过境迁。由于很难找到第一手证据,渔政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污染原因复杂,流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成分复杂。过去的渔业污染成分单一,主要来自工业污水排放的单一项目的超标,而目前造成渔业污染的成分较复杂,往往是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的重叠。人口的增长,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泻入,渔业水域呈严重的富营养化,长期处于低溶氧状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一旦工业污水泻入,生态环境就会遭到破坏,引起渔业污染。前几年,淮河入海水道(某区境内)水产养殖户发生的渔业污染死鱼事故就是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叠加引起的,造成了上百万元的损失。

    地方利益,部门保护。有的地方为了发展经济,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些地方某些部门和个人,出于种种因素偏袒排污方,千方百计为他们开脱责任,导致渔业污染事故的发生。2010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污染事故发生后,导致当地汀江流域和位于永定县境内的棉花滩库区出现大面积的死鱼和鱼中毒浮起现象。尽管上杭县渔民损失惨重,但是渔业污染索赔之路仍很艰难。

    渔政部门自身的缺陷。由于查处渔业污染事故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涉及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又要有水化学分析、化学工业、生物学、生态学等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对从事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渔政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市、县(区)渔政部门并不具备这些要求,甚至还没有成立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使得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查处受到了制约。

    防止渔业污染事故发生的对策

    领导重视,加强宣传。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事关渔业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各级领导特别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是否重视,直接关系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能否顺利展开。在宣传方面,要加大对渔业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排污企业和个人的渔业环保意识,同时也要提高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搞好监测,加强管理。渔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处理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水域环境知识,生物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因此要尽快完善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水平,要在渔政队伍中充实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监控和重点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尽可能减少水污染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应与水利、环保部门建立通报制度。环保部门将污染源排放,入河排污口和河流水质以发布水污染防治公报、通报、信息等形式及时与水利、渔政部门相互沟通;水利部门对掌握的主要河流污水蓄积量开闸放水情况及时向环保、渔政部门通报;渔政部门按照渔业水域的实际情况,将河道养殖的情况向水利、环保部门通报。多部门相互配合,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避免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经济损失。

    科学规划,加强调控。为了减轻渔业活动造成的自身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抗外源性污染能力,渔政机构要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渔业生产特别是大水面高密度养殖的规划布局,加强对渔业生态的宏观管理,引导渔农民发展低投饵、低耗氧、轻污染、高效益的名特优水产品,并在养殖区内引种水草,投放吸污的水生动物改善渔业水域。

    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渔政部门开展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要克服“三怕”(怕领导不支持,怕企业不配合,怕处罚不执行)造成的软弱现象,认真履行好环保法律法规赋予我们渔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法行政,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做好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公正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提供可靠依据,加大对渔业污染的查处力度和渔业污染的处罚力度,排污责任者无论涉及到谁,渔政部门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其赔偿,真正体现服务渔业的宗旨。加强与环保、公安、水利、工商、航政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水产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联系,争取他们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防治工作的支持。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法律赋予渔政管理部门一项崭新的职能,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断进取,秉公执法,服务渔业,真正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的有机统一,为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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