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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设得好
来源:食品科技网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7日    关注度:     【字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到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巨大,形形色色,我们不能把食品安全问题完全交到企业身上,而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让他们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然而,近年发生的众多食品安全事故中,率先发现或披露餐桌安全问题的多是媒体、专家或相关业内人士,而监管部门总是后知后觉。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出现了问题。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餐饮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给予重罚。

    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渎职犯罪中单列出来,可以通过法律的严惩,让那些职能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安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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