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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安全食品有重奖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11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举报者可获“提成”10万

  对于制售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市民可向昆明市相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获得相应数额的奖励。《昆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12月8日将举行听证会。

  《办法》中提出,举报制售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处,能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项的,按每案罚没收入总额10%的比例,对举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在查处结案后,由被处罚单位发放;经查处举报情况属实,但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项的,按照举报功绩,以及视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对举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百元、千元、万元及十万元以上奖励。接受举报的单位将为举报人的身份信息采取保密措施。12月3日前,符合条件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报名传真0871-3134192,联系电话:0871-3105137;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kmfjc9030@163.com)报名。

  本报记者 刘启银

  [1]

  18种违法活动可举报

  1、无证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2、逃避检疫检验私屠生猪供市;

  3、销售注水或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

  4、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质量认证标志;

  5、生产或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厂址的食品;

  6、篡改食用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7、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销售正规、合格的包装品给制假企业;

  9、生产或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合格的食品;

  10、使用过期、发霉和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

  11、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销售食品;

  12、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

  13、销售农残、药残超标的农牧林产品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14、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非食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

  15、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16、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和运输工具贮存、运输食品;

  17、食品加工场地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18、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可通过书面、电话传真、电子信息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质监、农业、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经查证属实后,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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