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树铎
四川宜宾尹家因为明代600年酒窖的所有权与五粮液(行情,资讯)集团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开始了漫长的诉讼,酒窖产权案的判决与否,无疑直接关系到五粮液公司的核心资产归属,尽管媒体和社会各界已经给与了足够的关注,但事情的进展依然有些出人意料:尹家人将诉讼标的提高到一亿元以上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受理此案。
酒窖之争
酒窖产权案的标的为1.054亿元,是目前中国民事侵权案个人起诉标的最大的案件。
面对这样的结局,70岁的尹家代理人尹孝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痛陈:我们尹家兄弟姐妹凑钱,我把房子都廉价卖了,凑齐将近60万的诉讼费,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就是希望能够不在宜宾审理此事,但还是没能如愿。
尹孝功给本报记者出示了厚厚的一叠文件,其中大部分都是五粮液公司和尹家财产继承人签订的16口古窖的租赁协议,租期跨度将近60年。
五粮液公司的前身最初是国营宜宾专区第二十四酒厂,该厂从1952年11月12日起租用“长发升”的16口酿酒窖池。1954年公私合营后,到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整个“公私合营”并没有涉及“尹长发升”16口老窖。1954年,国营二十四酒厂改名叫宜宾国营酿酒厂,该厂与长发升负责人尹伯明续签了租约。1957年11月26日,在1954年租约的基础上进行续租,租期到1960年11月26日。
借鉴“公私合营”的经验,1958年国家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用的方法是把私有房屋交给政府管理、收租、修缮,史称“经租”,尹伯明将租赁给国营酿酒厂的5间厂房申请了国家经租。
后来宜宾国营酿酒厂改成宜宾五粮液酒厂,一直到1980年,16口酒窖一直被宜宾五粮液酒厂继续“租赁”着。
1984年,国家开始落实以前的一些政策,宜宾市人民政府以第454号文件通知房主尹伯明:对鼓楼街34号、36号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地房)属于错改房屋,现予纠正。本报记者在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上看到下面一段文字:错改房屋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佃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并以手写体签注: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公司酒厂作价购买。
尹孝功说她对当时的情景记得很清楚,宜宾市政府的上述文件是在有五粮液酒厂代表到场的情况下,当面发给尹家的。后来,尹家与五粮液酒厂多次协商也没有达成购买协议,又经过宜宾市政府、宜宾市委统战部、宜宾地委落实政策办公室、宜宾地委统战部有关领导多次前往五粮液酒厂协调、督促落实文件,五粮液酒厂才以租用形式与尹家达成协议。
1993年,五粮液酒厂与尹伯明的儿女签署了《换约续租协议书》,继续租用长发升16口老窖池,用于酿酒,续租期五年,并一次性结清历史欠账45774.28元,并在协议上明确写明:以宜宾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为据。其后,双方又四次签署租约,租金一直支付到2009年12月31日。
尹孝功说,从1952年到2009年12月31日,数十年来五粮液公司及其前身,一直租用尹家的明代窖池和房屋,这是不容置疑的历史事实。
2009年12月29日,尹孝功收到了宜宾五粮液公司发来的《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称: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公司所有,我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若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2010年4月22日,宜宾市政府向媒体通报:明代窖池是五粮液公司的,是国有资产,为尹家落实政策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下文:撤销(1984)字第454号文件中“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购买”文句。
尹孝功说,时至今日,五粮液公司方面也没有出示过任何一份能证明明代酒窖属于五粮液公司所有的依据,政府下文撤销26年前的文件,也从来没有出示过任何可以撤销的依据。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本报记者,五粮液公司本来是有机会解决这16口酒窖的产权隶属关系的,但五粮液公司一次次放弃了机会。据其介绍,当初,宜宾市政府想让五粮液酒厂出8万元买16口明代的酒窖,但五粮液酒厂抵触情绪太大,宜宾市落实政策办公室只好向四川省相关部门汇报,省政府相关部门指示,让五粮液公司购买下16口酒窖。
这位知情人说,当初的五粮液酒厂还是一个不知名也没有什么实力的小酒厂,市委的一位领导甚至担心酒窖被外地酒厂买走,通过做工作,尹家同意价格从8万元降至5万元,但五粮液酒厂“贵贱不买”,“现在五粮液名气大了,实力大了,白酒市场好了,也开始后悔了,要是早有这种眼光和魄力,何至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