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2008年9月17日,在江西省药监局发布《2008年第八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相关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中,通化神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胶囊一个月之内31次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被江西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10月24日《健康时报》) 报道称,这已是“脑心安”在一年多时间里被江西药品监管部门第三次强制暂停销售了。而从2005年至今,“脑心安”先后在全国28个省市或违反禁令,或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违法虚假广告2300多次,先后被江西、湖南等9个省药监部门12次暂停销售。另据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六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称,“脑心安”因发布盗用专家、患者名义,夸大药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虚假广告连续四期上榜,被陕西、云南等10个省市药监部门140次公告查处。 按说,对这样一个群起而攻之的过街“老鼠”,早已是“四面楚歌”无立足之地了。事实上,只要药监部门撤销了其广告批准文号,其也就不可能招摇撞市了。然匪夷所思的是,尽管各省市封杀之声不断,“脑心安”广告却依然大摇大摆地出现在各地的传媒广告中,像捉迷藏一样在边查处、边违法的周而复始中循环。 当然,虚假广告在传媒中大行其道,这有个别地方传媒见利忘义而罔顾自身的职业道德及公众利益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药监部门与违法广告“沆瀣一气”,结成了某种利益“联盟”,因而充当其不倒的保护伞。“脑心安”违法广告泛滥四年不倒,这就与吉林省药监部门一味的庇护分不开的。 本来,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违法药品广告“可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然耐人寻味的是,就在“脑心安”2005年被国家药监局连续4期列入《违法广告公告》的情况下,吉林药监部门不仅没有撤消其广告批准文号,反而又批准了其有效期。其后,又三次批准其广告文号,甚至还帮助“脑心安”违法广告作假。 以人为本是我们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核心,也是职能部门最起码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对药品监督部门来说,严把药品监督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至关重要。然吉林省药监部门在“脑心安”违法广告问题上,却漠视自己职责,听任违法广告四处招摇,这到底是地方保护主义作崇还是有见不得人的“猫腻”,抑或是监督管理混乱?但无论如何,这种不作为就是对人民生命的犯罪,就当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作者: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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