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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9样商品4样过期续家乐福称承受不起赔偿
来源:半岛网    更新时间:2010年09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顾客曹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物,购买的9样商品竟然有4样是过期的,曹先生在与家乐福交涉的过程中,超市方认为曹先生是在栽赃,一度提出要报警处理。今天,半岛网得到消息,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目前仍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而律师认为,顾客在购买到过期食品之后,要求10倍赔偿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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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曹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买到的四种过期商品

  顾客:要求10倍赔偿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应该给我10倍赔偿。”由于购买的过期商品都是食品,顾客曹先生拿出《食品安全法》为自己维权。“但是,超市负责人说给我1000元让我当做没发生过。”对于家乐福的此种态度,曹先生自然不能同意。

  曹先生购买的四种过期商品总额为291.9元,按照10倍赔偿计算,家乐福应该赔偿2919元,然而超市负责人回应说“赔付数额太大,无法承受”拒绝了曹先生的赔偿要求。

  “超出超市的承受就不按照法定赔偿?”对于超市以这样的理由拒绝按照法定赔偿,曹先生感到很疑惑。

  超市:超出承受范围

  随后,记者采访了家乐福山东路店客服部的温主任。她说,在接到顾客投诉之后,超市在第一时间就做出了退一赔一,总额不超过500元的赔偿决定,但顾客却要坚持要求超市赔付将近3000元,这远远超出超市的承受能力,因此无法满足顾客的要求。

  温经理同时还强调说,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顾客在购买到不符合食用安全的食品,可以要求生厂商或销售商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但前提是造成重大损害,不是所有都赔偿10倍的。

  律师: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不影响赔10倍赔偿标准

  为了弄清此事,记者采访了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赵善伍律师,他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与是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并无任何关联。显然,消费者要求超市给予支付款的10倍的赔偿金并不过分。

  同时赵律师还建议消费者继续与超市协商解决,如达不成赔偿协议,应依法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文/徐洋 宫昌乐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中: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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