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国强 本报首席评论员
这是一个老话题了。
本地的一档电视新闻报道了一起消费纠纷,一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提出索赔,被超市拒绝,因为超市了解到,这位消费者在义乌也有类似的索赔行为,所以超市不承认他是消费者,说他是“职业索赔者”,拒绝赔偿。
先不说“职业索赔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不能作为裁决涉法纠纷的依据。我们只看其社会效果,即“职业索赔者”这个群体的存在,对社会是有利呢,还是有害?是利多弊少,还是利少弊多,或者有弊无利?无疑,不法商家,或者有不法经营行为的商家,最头疼“职业索赔者”,没有“职业索赔者”,他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卖假卖劣了。遇上“职业索赔者”,即使不破财,“职业索赔者”一投诉,报社、电视台记者来了,更难对付,麻烦更大,坏名声在外,多少要影响生意。除此之外,还有谁会讨厌“职业索赔者”呢?消费者吗?“职业索赔者”多了,卖假卖劣的商家少了,对消费者难道不是好事?商场、超市里没有假货、劣货了,难道是坏事?实在想不出消费者讨厌“职业索赔者”的理由。在这里说这些称不上道理的道理,有侮辱读者智商的嫌疑。
其实,“职业索赔者”的存在,对商家也是好事,因为他们,可以促使商家守法经营,靠商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如果商家不卖假卖劣,又怎么会有“职业索赔者”呢?
商家往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条来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这一条的条文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商家引用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你索赔了,所以就不是消费者。但是,有索赔行为,就等于人家购物的目的是索赔吗?难道买了你的过期变质食品,也要拿回家去“消费”,才是消费者?如果这一条款可以让商家免责,那就等于承认:商家可以卖假卖劣,消费者却没有手段反制——这难道是立法的初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