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记者暗访揭开湖北私盐贩运走廊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25日    关注度:     【字体:

      阅读提示:众所周知,为保障国民健康,我国实行的是盐业专卖制度。群众如果食用了非法渠道购进的私盐(多为工业盐),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

10多天来,记者根据群众举报,顺藤摸瓜,日夜跨省跟踪追击,摸清一个贩运私盐的走廊,发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现象——每天都有大批工业盐从湖北应城经京港澳高速(107国道)运往河南各地,严重威胁着当地群众的健康安全。

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一周年。泛滥的私盐,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司机投诉

“被人遥控贩盐受罚2.5万元”

记者获知此事线索,源于10多天前一个货车司机的投诉。

5月12日晚,“豫C891××”大货车司机李某向记者喊冤:“我被人栽赃贩运私盐,现在货车被扣,还要罚款2.5万元。”

李某称:5月初,他从河南运了一车货到汉后,空车到东西湖吴家山一家物流园区配货,中介让他到应城东马坊找“石老板”,运送20吨“添加剂”到河南。5月4日下午,他根据石某的短信提示,七弯八拐找到东马坊街道内一个旧仓库,一名艾姓男子帮他装好货后,给他两张运输单,让他把货送到洛阳,由收货人付运费。李某见运输单上收货人一栏是空的,便问“有没有收货人的电话”,艾某称:“你放心好了,到时收货人会跟你联系。”李某走到信阳后,石老板打电话追问他在哪里,随后告诉他:“照我说的继续往前走,不要走高速公路,直接走107国道。”当晚11时许,在靠近确山县城时,李某的车被交警和盐业执法人员查扣。盐业执法人员认定他贩运私盐,决定罚款2.5万元。“我又不知道装的是盐,要处罚也只能罚货主和收货方。”李某大呼冤枉,但无济于事。他返回应城寻找石老板和艾某,两人却避而不见。

就在李某四处奔波申诉的过程中,又有一辆“辽P546××”大货车与他遭遇相似。该车司机董某在应城东马坊配运20吨“印染剂”,货主电话遥控董某走到京港澳高速确山服务区时,被盐业执法人员查扣,也是罚款2.5万元。董某称:“要是我知道车上装的是私盐,打死我也不敢往河南运!”

李某、董某告诉记者,他们事后得知,应城货主通过这种遥控手段,不仅害得一些司机糊里糊涂被查处,更有大量漏网的私盐流入外地,“要是不相信我们的话,你可以亲自去调察。”

记者跟踪

盐贩狡兔三窟“巧妙”出货

知情人称,盐贩为了避人耳目,往往事先不会告诉司机运的是私盐,而是用“化工产品”、“大米”、“食品添加剂”等名称遮掩。托运时,还要对车主进行审核,再一步步“引导”到运货地点。

为了一探究竟,记者决定前往应城。5月13日,记者来到应城东马坊街道的必经路口——一个铁路道口边“守株待兔”。巧的是,当天下午3时许,一辆河南牌照的大货车停在道口边问路。记者上前搭讪,司机自称姓沈,通过东西湖一家物流中心找到应城的货源,准备到东马坊一家工厂拉20吨“化工产品”到河南周口。记者称经常有货要带到周口,希望以后请沈某帮忙。沈某爽快答应,并与记者互换了手机号。

当晚5时许,记者询问沈某在哪里,他称货主还没找到搬运工,他得先在车上呆一晚,明天发车。

5月14日一早,记者打电话给沈某,准备提醒他查验货物是否为合法的化工产品后再走。孰料沈某称,货主在13日夜间找到了搬运工,督促他连夜上路,他通过京港澳高速到了信阳后,货主电话通知他立即出收费站。随后,收货人开来一部小车为他引路,在一个城郊接合部货被卸走。沈某此时已到驻马店,准备再寻找新的货源。

沈某运送的到底是什么呢?14日上午,记者赶到驻马店,沈某描述是“白色袋装物”。记者跟他在车厢内查找,发现散落了很多细盐。“这些盐产品根本没有准运证,要是早知道真相,我也不会做这趟生意。”沈某把细盐尝了一下,半天合不拢嘴,后怕不已。(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记者蔡青)

(本文来源:法制网 )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崇文工商分局新崇文门菜市场将成食品安全标杆
下一篇文章:一元餐具有卫生标准 餐具集中消毒行业面临洗牌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