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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的小邱发现喜之郎果冻内有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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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就产品存“异物”问题给本报的说明。
《四岁孩童发现未开封喜之郎果冻内存异物》后续
喜之郎公司称异物系塑料盖膜带入
本报记者 蒋格伟
本报第373期《四岁孩童发现未开封喜之郎果冻内存异物》一文发表后,引起了诸多读者的关注,国内数十家主流网站纷纷转载。同时,也引起了喜之郎公司总部,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喜之郎公司”)的高度关注。经调查,喜之郎公司表示“异物为供应商塑料盖膜中带入的异物”。
5月14日,湖南宁乡消费者杨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来电投诉称自己4岁小孩发现喜之郎果冻未开封产品内有异物。后经过长沙经销商相关负责人刘女士确认,该产品系喜之郎公司生产,至于出现异物的原因,经销商汇报给公司总部后,总部相关部门将展开调查,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答复。
文章刊发后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国内数十家主流新闻网站进行了转载,不少读者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表示,“食品安全无小事,保障儿童食品安全尤为重要”、“身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居然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现问题产品,喜之郎公司应该深刻反思”等观点。
与此同时,本报的报道也马上引起了广东喜之郎公司的高度关注。5月19日,喜之郎公司委托长沙经销商工作人员夏先生送来相关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材料中提及,《法制周报》报道喜之郎果冻内存异物一事后,喜之郎公司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经调查得知,“异物为供应商塑料盖膜中带入的异物,异物很有可能是植物在生产挑选过程中未被挑出而流到市场”。喜之郎公司认为,此次异物事件是个案现象,在经历了此次事件后将采取一系列改善措施,“要求塑料盖膜供应商立即进行整改并相应检讨”、“加大对原材料的入厂抽检,派质量管理专员对供应商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品质管理辅导和质量监控”。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一定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而就消费者杨女士的投诉,经销商工作人员夏先生表示,将按照喜之郎公司的指示,本着“一赔十”的原则,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元,并作出口头道歉。
至记者发稿前,本报记者致电消费者获悉,杨女士一家尚未接到喜之郎方面任何电话或书面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