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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谢绝自带酒水”,消协背叛消费者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23日    关注度:     【字体:
     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 (4月22日《长江日报》)

  传统相声中有个常见的抖包袱方式,就是先下一个结论,然后再否定这个结论,名曰“吃了吐”。武汉消协无疑就玩了这么一手——去年10月,武汉消协曾向媒体披露餐饮行业9大潜规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而如今武汉消协却又联合武汉市餐饮业协会、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一反一正之间,倍受诟病的餐饮业“谢绝酒水”的“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这个过程实在过于荒唐。

  关于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则”,近些年来已经引起了公众诸多争议,主流的意见和声音,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更如武汉消协曾认定的那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判断,“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等实质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为什么,武汉消协如今却自打嘴巴出尔反尔?我们不能不仔细探寻这“吃了吐”背后的关系和猫腻。

  请注意,此番武汉消协“新规定”的联合推出者,是武汉市餐饮业协会和个私协。关于这两个行业协会的功能和结构,任何人都清楚得很——是由当地从业的企业主组成,维护行业的经营秩序,自然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而保护行业企业群体的经营利益。而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功能,顾名思义,是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与餐饮业协会和个私协从功能和本质伦理上来说,是对立的阵营。然而莫名其妙的是,现在两个对立的阵营却走到了一起,留下的是已经遭遇背叛和出卖的广大消费者。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认可餐饮业“有权谢绝自带酒水”,受益的绝对是餐饮业,而消协现在却站到了这个利益共同体里。而且在所谓的《规范》中,第30条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有质量和卫生问题,企业可按菜点售价的2倍赔偿;这与去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规定相去甚远,明显在扭悖国家法规。当下虽然我们猜不透这种种异像的吊诡,却无妨我们进行肆意的猜测——在利益均沾的可能语境中,我们必须质问:在消协认可既得利益者“谢绝自带酒水”的背后,是否存在或达成了某种利益交易或共识?否则,消协怎会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又敢于明目张胆的对抗国家法规?

  更为荒唐和可笑的是,武汉消协和餐饮业协会、个私协推出的这个所谓《规范》,居然以“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来释疑,这种妄图借助“因噎废食”式的歪论来说理的智商,实在令人哑然。也许有人认为这“谢绝自带酒水”根本不是个大事,现实中能去饭店吃饭自带酒水者毕竟是少数行为,不必对此斤斤计较。然则,现实的归现实,权益的归权益,这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伦理,也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必须遵循的路径。如果我们今天能任由这种侵犯公民“小权益”的行为自由舞蹈,那么有一天必定会发生我们更大权益的损害。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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