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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餐饮服务管理新法下月起实施 吊证者5年禁止从业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16日    关注度:     【字体:
     浙江在线04月16日讯 在外就餐,食品是否安全卫生无疑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前两天,市卫生监督所专业人士为市区数百家餐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上了生动的一课,详细介绍了两个即将执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为世博会期间我市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打了预防针。

  记者从培训课上了解到,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新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规对违规者的处罚可谓“毫不手软”,凡是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管理工作。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加大了

  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即将实施的新《办法》是对《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的细化,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也比原规定增大。

  目前施行的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而新《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新《办法》还对餐饮企业以回收食品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一旦发现商家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添加除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行为,都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设备、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万元及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记录、票据至少要保存2年

  根据新《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平时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新《办法》同时规定,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这样一来,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可以有案可查,提高了效率,也降低了风险。”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南湖晚报 记者 俞晓燕 通讯员 邹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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