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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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三鹿集团获得的一份材料称,奶粉事件是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9月12日中国经济网)
据报道,三鹿集团3月中旬已经接到消费者投诉,6月中旬后,病例增多,通过对产品大量深入检测排
查,8月1日得出结论:是不法奶农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造成婴儿患肾结石,不法奶农才是这次事件的真凶。
不法奶农是否存在,自然有公安机关去查证。但即使真有不法奶农向鲜奶掺入三聚氰胺,也不能减轻三鹿集团在本次事件中的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可见,在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定中,不但打击生产行为,也打击销售行为;不但掺毒行为构成犯罪,而且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的,同样构成犯罪。
三鹿公司3月份便知道其产品可能存在问题,在6月份之后已掌握了许多奶粉致病的案例,但该公司并未采取有效行动阻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在8月1日明知其产品中被掺入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未向社会公示以挽回损失,或全面回收其产品;另外,三鹿号称其幼儿配方奶粉“经过1100道检测关,呵护宝宝健康,值得妈妈信赖”,这么多道检测关竟然查不出三聚氰胺这样的有毒物质,如果说三鹿对这样的状况不知情,显然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因而,三鹿集团对本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曾有法律学者总结被抓扒手的心态,指出许多小偷后悔的是被抓的事实,将原因归结于“不走运”,而不是后悔自己的偷窃行为。三鹿公司的这一表态,明显透露出同样的道理:他们并没有对自己销售了有毒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伤害进行忏悔,而是先从别人身上找原因。
笔者以为,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促使我们深刻反思的机会,我们的许多民族企业,有的已经知名,有的正在发展,无论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发展环境,都不应忘了自己的社会责任,相关监督部门也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促进我国良好市场环境、诚信经营氛围的形成与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