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3月5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决定对北京日日新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517家企业的54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从即日起,被注销的证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517家企业中涉及天津市25家企业,有80%的企业是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昨天,记者从质监部门了解到,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是一种形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质检部门表示,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假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申请受理部门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企业。对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及副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