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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豇豆扯出食品安全潜规则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3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广州、深圳、东莞相继检出并销毁了大批海南毒豇豆,一场针对海南豇豆、节瓜的大规模“禁毒”行动正席卷包括广东在内的多个省市。本来这已经够让人震惊的了,但日前毒豇豆生产地的三亚市农业部门对最先曝光“问题豇豆”的武汉市农业局打破潜规则的做法表示“特别不理解”的言论,却更让消费者心惊肉跳。

  三亚指责武汉“太不够朋友”

  对于武汉市农业局曝光“问题豇豆”的做法,三亚市农业部门表示了“特别的不理解”,他们认为对方不应该这样做。

  三亚市农业局农技服务中心负责崖城地区豇豆检测的检测员说,这等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事实上,外省的很多运进海南的蔬菜也会被查出问题,例如白菜有机磷超标,但按照通常做法只限于内部通告,这已经是业内的“潜规则”。这位检测人员十分不理解武汉有关部门曝光的做法,认为这样做于国于民都无益。

  三亚市农业局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周庆冲也认为,按照常规,兄弟单位应该打个招呼,他们可以派技术部门下基层调查,严控源头,但兄弟单位这次的做法“太不够朋友”,不仅没有给三亚市留面子,也没有给农业部留面子。

  消费者声讨知情权遭到剥夺

  市民马女士愤慨地表示:“三亚农业部门的这番抱怨,倒使我们知道了一个比问题豇豆更可怕的事实,即存在于相关执法部门中的潜规则。按照这个潜规则,武汉在发现豇豆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后,不应该公开曝光让消费者知根知底,而是要遵循通常的做法,通过事先“打招呼”、“内部通报”,让相关单位自己来决定怎么收拾这个摊子,否则,就“太不够朋友”,就没有给兄弟单位“留面子”。“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重要,还是政府部门的面子重要?”

  网友云雾茶称:“真的有些后怕,我们吃了多少有机磷超标的白菜都还不知道。如果不是这样的潜规则,非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后,才让媒体调查曝光,我相信三鹿奶粉也不会祸害这么多无辜的幼儿。”

  “如果主管部门可以这样任意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公布实情,消费者要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以后才能发现问题?难道非要等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害以后再来象征性的惩办几个主要责任人吗?要避免问题食品再现,首先就必须打破部门或行业中的种种潜规则,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食品监管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市民刘先生说。

  潜规则滋于法律漏洞

  众所周知,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法律专家却指出,滋生出“内部通报”潜规则的正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不够健全的条文规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介绍,官员所说的“潜规则”并不是空穴来风,而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也就是说,虽然县级以上机构具有质量安全监测职权,但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的权力却归于省级以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此看来,武汉市农业局此次发布毒豇豆的信息如果没有经过湖北省农业厅或国家农业部的批准而径自发布,就是一种超越其法律权限的行为。”
傅蔚冈指出,三亚市农业局对武汉“兄弟单位”的指责,击中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软肋。据此法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才拥有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的职权。同时,该法并没有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态信息”的发布范围———到底该信息是对整个社会公布还是在主管部门内部通报?发布权的省级限定和通报范围的模糊,无疑令公众无法知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这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正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公众很少获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真实信息。有限的信息往往源自“出口转内销”,大多为某类农产品出口至国外后被发现质量问题,经媒体披露之后才被国人知悉。近年来如“毒大米”之类农产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显而易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和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并未发挥真正的威力,只成为摆设而没有成为真正捍卫公众健康的制度。

  南方日报记者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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