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烤全狗图片上网引发舌战 声讨烤狗者太残忍图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10年03月04日    关注度:     【字体:

点击浏览下一页

两名男子兴奋地翻转着手中的猎物在烧烤

  烤全狗图上网引发舌战

  动物保护者声讨烤狗者太残忍 相关部门称暂无法律依据对烤狗者进行处罚

  昨天(3日),一组外来工在小区旁的烂墙根下烤全狗的图片在佛山本地论坛天天心中引起热论,成为当天人气最旺的猛帖。在短短半天内,该帖留言超过十多页。

  不少爱狗者纷纷对这种残忍的做法进行声讨,并质疑发这组照片者的动机。有网友建议广大网友人肉搜索烤狗者和所在小区。不过,相关部门昨天表示,由于狗只不在需要定点屠宰的家养动物之列。所以,对私自杀狗的行为很难约束。

  昨日,网友“步步高电子”在论坛中发帖《实拍小区旁外来工烤狗的全过程,爱狗人士慎进》称,前日下午,小区旁边的外来工把自家的狗杀了,并在房子后面用木条架住狗烧烤。

  从图片中可以看出,两名烤狗的男子分别穿着蓝色和白色衬衫。两人用绳子将狗的四条腿绑住,拴在一根木棍上,然后架在柴火上烤。而“烤全狗”的地点发生在一堵烂墙根下,墙根下还有不少砖块和瓦砾。这组图片也清晰地展示了整个烤狗的过程,最终这只狗被烤得黑中带黄。

  昨日记者多方联系,但未能与发帖者取得联系,尚不能确定烤全狗具体发生在哪个小区。

  批判:太残忍!

  网友“静歌”愤慨地表示:“自己养既都食,狗有灵性噶,主人杀它会流眼泪噶!正一野人!”

  网友“济荣”也说:真是残忍,这也能吃吗?网友“K9摄影”分析说,这多半是街上偷来的啦,否则自家狗谁舍得杀了烤来吃。网友“Javen ”也慨叹说:“好可怜的小狗……”

  网友“男人本色”在帖子中说:“把吃狗的人人肉搜索出来,上上教育课。最近不是专家说,《反虐待动物法》今年要实施吗?建议把这些烤狗肉的人和小区人肉搜索出来,让相关部门去给他们上上教育课。”

  认可:很正常!

  不过,也有部分网友对外来工烤狗组图无动于衷。 网友“Benylee ”表示,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广东人有吃狗肉的习惯。有人中意杀自己的狗吃,没什么问题。

  网友“春之仔仔”调侃说,图片中的烤狗法是传统做法,还可以用带香的树枝烤狗肉。

  有部分网友表示,觉得吃烤狗残忍的那些人“很虚伪”。网友“魔镜冰晶”说,烧猪的时候不是这么烧的吗?全乳猪谁没吃过?还有烧味店里边很多挂着一只只被烧得通红的鸭、鹅、鸡,是不是也很残忍阿?

  思考:要禁吃狗

  网上留言除了简单地对烤狗进行批判和支持外,还有部分网友的观点比较深沉,他们对烤狗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进行了剖析。

  网友“乡下仔八下”说,没见有人吃熊猫肉?因为吃了熊猫肉要被枪毙。如果吃猫狗都要罚上万元的话,你看看有没有人吃?再加上举报者都有30%罚金奖励的话你看还有谁吃狗、猫?

  如果处以重罚的话,烤狗者就不是在用禾杆草烧狗了,而是在用RMB烧狗了,看谁还敢公然杀狗烤狗?

  部门说法

  私自杀狗难约束

  私自杀狗是否合法?佛山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吃狗肉,所以暂时不能对吃狗肉者进行处罚。并且,当前只有牛、羊才需要实行定点屠宰,狗只不属于需要实行定点屠宰的家养动物。所以,有人私自屠宰狗只也难以进行约束。不过,春季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即便吃狗肉,也要注意动物疫病的发生。

  佛山市工商局昨天也表示,此前盛传的《反虐待动物法》并未实施,所以对吃狗者也很难进行处罚。(记者肖欢欢)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揭开医务奶粉营销黑幕推荐购买成功将得60元
下一篇文章:毒豇豆扯出食品安全潜规则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