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岑溪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市筋竹镇陈某、梁某销售仿冒贵州好日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日子”商标瓶装酒侵权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陈某和梁某分别处以罚款800元和400元、并没收侵权瓶装酒共135瓶。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11月18日,根据上级工商部门统一部署及有关企业的书面举报,该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行动,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筋竹镇陈、梁某的商店均有贵州某酒厂生产的“好日子”白酒出售,该酒的形状大小、包装装璜、商标标识与贵州好日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日子”极为相似,涉嫌侵权产品。为维护正规厂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上述尚未售出共135瓶涉嫌侵权瓶装酒予以扣押。同时,执法人员还对该批瓶装酒送贵州好日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被鉴定这批瓶装酒属仿冒其公司产品。
经查明,该批“好日子”瓶装酒是陈某和梁某分别于去年3月和9月从玉林人到筋竹镇兜售而购进的,分别购进150瓶和60瓶,至案发时止,已分别销售48瓶和27瓶,分别获得非法经营额360元和162元。鉴于陈某和梁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岑溪市工商局随依法对陈某和梁某分别处以罚款和没收相关货物的行政处罚。
覃东章 梁宣之 周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