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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耀华代言10则违法广告!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03日    关注度:     【字体:

 回应:不排除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祥蕉实习生/莫杨冰)知名相声演员侯耀华一人竟代言了10则违法广告?!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国际广告节“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将相声演员侯耀华“现身”的天元牌亚克口服液等10则违法广告作为违法代言的典型予以点评曝光。

  都是他拍的?侯耀华:这些广告没什么印象

  据介绍,侯耀华出现在天元牌亚克口服液、澳鲨宝胶囊、渭肠益生元、加拿大V6胶囊、角燕G蛋白胶囊、黄金九号、伯爵胶囊、康大夫茶愈胶囊、方舟凯达降压仪、杜仲降压片等电视或者平面广告中。侯耀华代言的这10则广告中,宣称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均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这些广告多次被投诉,并先后或分别被多地区工商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查处。

  对于此事,侯耀华回应称,这些广告他都没什么印象,必须去核实后再回应。“不排除有人滥用我的名义做广告。有一次我在街上看到有个黑芝麻糊的广告,上面居然有我的代言照片,而我从未听说过,更不可能是我拍的广告了。”平面广告可能易于造假,电视广告如果未经他授权如何拍摄出来呢?侯耀华说:“我遇到过有人用我主持的健康访谈节目截取视频,经过一些技术处理制作电视广告播了。我还不知道找谁维权去呢?”

  他都试过吗?侯耀华:我不可能试用这些药

  在美国,代言广告的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就是说,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人,无论是代言人、名人还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李方午指出,商业广告尤其影视广告,虽有时也像一个微型剧,但演员是为了商家销售的目的而对客观事物进行介绍,甚至是“现身说法”,是以自己的影响力代表商家发表见解,代言人此时的言行就不是“演戏”,而必须是客观公正的报告。“当需要在代言中表演或表述自身感受的内容时,必须经过亲身试用,并在广告中表达自己试用的真实体会”。

  不过,国内法律对于名人代言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有记者问侯耀华,这些广告中有一种是高血压药品广告,他是否试用过?侯耀华相当理直气壮地回答:“我没有心脏病,血压也不高,我更不可能试用这些药。难道给药品做代言,就一定要吃这个药吗?”

  他会被罚吗?专家:相关法律条款仍是空白

  点评专家表示,侯耀华这些违法广告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那么,他会连带受到处罚吗?

  据悉,我国今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了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广告法》中还未有相应条款,对代言食品以外的产品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依照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照法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们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涉及。也就是说,明星做广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他律”,让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于“制度真空”,产生问题后“难以问责”,只是形象会受到一定影响。

  不少人建议,立法时应对明星代言行为有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建议确立“未声明即推定代言人已使用、体验过所代言产品和服务”的原则,同时还要保障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服务和对象的知情权和依法单方终止合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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