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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食品安全八大典型案件曝光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9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9月18日上午,扬州市工商局在“工商为民办实事,食品整治保健康”专项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曝光了一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典型食品安全案件。

  (一)销售假冒“茅台系列特供酒”案

  宝应工商局根据知情人员举报,对宝应县南城根路某商贸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当事人王某销售的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特供酒”、“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字样的“企徽”茅台酒共计853瓶,仅现场查获的物品货值就为30.312万元。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鉴定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权假冒。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工商部门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反馈信息作消费提醒如下:当前权利人并未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特供酒”字样的“企徽”茅台酒推向市场销售,广大消费者谨防假冒。

  (二)经销商举报采购假冒“双沟珍宝坊”白酒案

  9月1日,扬州市区某酒品经销商主动向扬州工商局举报,反映其所批发购进的“双沟珍宝坊(君坊)”酒为假冒白酒。经扬州市工商局调查,该经销商以74元/瓶的价格共购进涉嫌侵权白酒695瓶,购进总价款为51430元,批号为20090601170206、2009031170206,源头在江苏宿迁。上述白酒经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双沟”、“双沟珍宝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

  该案目前也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发现查处及时,该批次假冒白酒未流入扬州市区市场。

  (三)生产侵权“食为天”面粉案

  邗江工商局接到权利人杭州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投诉,对辖区内某面粉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面粉包装袋上标注了“食为天”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字体不同,字义相同,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查获标注“食为天”字样的专用粉43吨、超级中筋粉26吨、特制一等粉99吨、特制一等粉包装袋16000只、超级中筋粉包装袋11200只,涉案金额328705元。邗江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忽视了自主创立品牌意识,尽管主观故意不明显,但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建议广大企业经营主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尊重、培育与维护。

  (四)制售系列冒牌假酒案

  7月10日下午,宝应工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立即抽调27名执法人员,对宝应经济开发区七里村万西组某村民住所按昼夜分班蹲点、布控,最终一举查获当事人姜某伙同他人制售假冒多种名牌白酒案件。办案人员对姜某在七里村租赁的共4家居民仓库内实施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标有“龄龄”、“五琼浆”、“古井”、“老八大”、“洋河”等商标的十二种白酒,共计862箱,4264瓶,现场还发现各类名酒瓶盖10捆、包装物20件。后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逐一鉴定,现场查获的各类“名酒”分别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白酒均系假冒侵权。

  鉴于该案系在扬州境内发现的涉及侵权品牌较多的制假大案,目前已被扬州工商局挂牌督办。

  (五)“傍名牌”生产侵权“娃哈哈”饮料案

  7月17日,高邮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在高邮市临泽镇某饮料厂内查获一批侵权“娃哈哈”注册商标且假冒“娃哈哈国际食品商贸公司”厂名、厂址的饮料,货值达5万多元。为防止假冒饮料流入市场,高邮工商局当场依法封存当事人制售的突出使用“娃哈哈”字样的粒粒橙果粒饮料967箱、香橙汁饮料92箱、绿色果园橙汁饮料349箱,并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香橙VC包装箱1360只、绿色果园橙汁等品种的饮料标识30600张。

  该案有一显著特点,即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印制了标有“娃哈哈国际食品商贸公司”的包装标识,并突出使用“娃哈哈”字样,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是典型的“傍名牌”违法案件。

  (六)销售违法食品添加剂造成轻微食物中毒案

  宝应工商局根据县卫生局商请调查函件,对该县某美食城发生的一起因厨师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糖使用造成三名消费者轻微中毒事件展开调查。通过宝应工商局溯源调查,导致本次食物中毒的亚硝酸盐是该美食城从宝应某农贸市场经营户手中购买,该亚硝酸盐无正规包装,系用普通一次性塑料袋散装,包装上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规格、配方以及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500克亚硝酸盐售价5元,转售获利仅1元左右。

  据了解,亚硝酸盐是一种化工产品,同时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但使用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量,否则会导致中毒。本案中,诸多当事人都将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但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法定要求在包装标识上注明品名、生产日期及使用方法等必须注明事项,客观上导致了美食城的厨师在使用时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糖使用,造成了三名消费者中毒的后果。尽管本案中亚硝酸盐仅销售500克,案值极小,但对于此类易造成人身健康安全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七)娱乐场所销售冒牌假酒案

  仪征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娱乐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场所销售的一种标注“青岛品牌、青岛雪岛”的啤酒在酒瓶的标签上突出标注“青岛”字样,侵犯了“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顺藤摸瓜,一举查扣进货源头库存侵权啤酒近百箱。

  当前,我市各娱乐场所销售冒牌啤酒、红酒、洋酒现象较为突出,全市工商系统在专项整治期间共立案查处娱乐场所销售假酒案件15件。

  (八)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维扬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辖区内某超市对外销售的某品牌蜂蜜玫瑰茶的配料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成分玫瑰花。执法人员随即从该超市调取了该品牌蜂蜜玫瑰茶的销售记录。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超市共进货蜂蜜玫瑰茶14瓶,进货价是23.8元/瓶,已对外销售6瓶。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维扬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玫瑰花被卫生部列入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由于其未经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的“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广大食品经营户在购进食品经营时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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