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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食品申诉成新热点 十倍赔偿成维权利器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28日    关注度:     【字体:
    东方网7月28日消息:某超市销售过期变质食品,21.3元总价款一赔十并被罚款10000元;某食品厂180盒过期“南瓜酥”价值900元,退一赔十赔偿消费者共计10000元……。日前,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上半年浙江省消费申诉评析报告》了解到,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更多的消费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新法的十倍赔偿也成了消费者的维权利器。据悉,上半年浙江省商品类消费申诉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豆制品、奶制品、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申诉量为103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6.6%。特别是今年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将赔偿标准从2倍提高到10倍,很多平时能忍则忍的食品问题,消费者都不再忍耐,食品类申诉也因此渐成消费申诉新热点。

  “近两个月,我们接到的食品类咨询投诉比以前多了许多。”浙江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一些食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认识不足,食品过期、变质事件时有发生,保质期短、容易发霉变质的食品就成为了投诉中的“高危”产品。

  不久前,一位湖州消费者陈女士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称在当地某超市买到了过期变质食品。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陈女士购买的7包爆米花,保质期为1天,已过期3天,另购买了3包九芝斋糕点,拆开包装后发现了虫子。经超市管理人员确认,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

  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该超市对消费者进行了“一赔十”的赔偿。

  但同时,记者也了解到,由于无购物凭证、无法取证等原因,还有很多消费者未获得10倍赔偿。“消费时的购物小票、发票、信誉卡等凭证是维权中最有力的证据,很多消费者没有索要或保留凭证,致使执法机关无法证明产品是从哪里买的,是什么时间买的。”为此,浙江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索要并保管好相关购货凭证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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