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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状告可口可乐败诉法院判其承担50元诉讼费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22日    关注度:     【字体:
   中新网杭州7月22日电 (见习记者 郑莉娜) 本网曾经报道的王海状告由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因未标明咖啡因含量,并且未注明过量摄入咖啡因影响人体健康的警示标识涉嫌欺诈一案,今天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宣布了审判结果。

  法院驳回王海诉讼请求

  与之前庭审媒体的追逐,多方关注相比,今天的法庭显得冷清很多。旁听席上零零散散的坐着几个人。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到现场,而是分别委派了一名诉讼代理人。

  对这起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法院认为:咖啡因属于食品添加剂,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只需要标注,没有强行法律法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标注。可口可乐公司在其包装上注明了食品添加剂成分包含了“咖啡因”,因此中萃公司产品标签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标注合法,不属于欺诈行为。

  针对王海诉讼可口可乐公司未注明过量摄入咖啡因影响人体健康的警示用语。法院认为,众所周知的常识是不需要进行警示标识的。可口可乐添加咖啡因符合产品和行业标准,消费者过量饮用“咖啡因”对人体的伤害,应该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王海提出的没有警示标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后宣判: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50元诉讼费用。

  王海表示将提起上诉

  庭审后,记者电话采访了王海,“我今天在苏州有一个案子在开庭,所以没来得及赶去杭州。”王海表示他并不接受法院的判决理由。他认为可口可乐咖啡因含量的标识,虽然符合某一项标识的法规,但是却违背了法律。按照《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可口可乐没有介绍咖啡因的危害,属于虚标,没有说明咖啡因的危害属于隐瞒,是于违法行为。

  对于过量饮用咖啡因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法院认为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无需警示标识。王海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吸烟有害健康,过量饮用白酒也有害健康,这些也是属于常识,为什么需要在烟酒的包装上标注警示用语呢?”

  王海说他将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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