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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称要提出申诉 “娃哈哈”保卫战或战火重燃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19日    关注度:     【字体:
   历时近2年的达能、娃哈哈关于“娃哈哈”商标所有权的争夺战尽管已有杭州中院的一纸裁决,但这场绵延的战火或许未必就此彻底熄灭。今日晚间,在有关裁决正式对外公布之后,达能单方面发表声明称,“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此前的“胜诉方”娃哈哈集团并未就达能将向上级申诉作出正面回应。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杭州中院就“娃哈哈”商标一案做出的终审裁定被改判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达能声明将“提出申诉”

  记者近日获悉,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诉讼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在5月21日就达能申请“娃哈哈”商标一案做出了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仲裁决议的申请。根据这一裁定,今后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今日,达能集团发声明表示,达能方已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该份声明称:“《商标转让协议》只是《合资合同》的从属协议。杭州仲裁委裁定《商标转让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解除《合资合同》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商标出资义务。”声明还表示,“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娃哈哈集团将当时总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娃哈哈系列商标通过出资和出售的方式整体转让给合资公司,转让的商标既包括娃哈哈集团在中国境内注册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内商标”),也包括娃哈哈集团的海外商标。合资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商标转让协议》项下支付购买前述国内商标和海外商标对价的义务,娃哈哈集团也获得了商标出资所对应的合资公司之股权。十多年来,娃哈哈集团也按股权比例获得了分红。然而,娃哈哈集团在获取前述利益和权利后,既没有将国内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也没有将海外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严重违反了《商标转让协议》的规定。”

  声明强调:“海外商标”的转让手续,应依据商标注册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办理,并不需要中国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因此,即便假设当时国家商标局对“国内商标”转让作出“驳回”的决定,也不应该影响《商标转让协议》所规定的“海外商标”转让的合法和有效性;更何况国家商标局已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表示,它从未作出过任何驳回“国内商标”转让申请的决定,因为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过国内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达能最后在声明中表示,“就这一法院裁定,达能方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娃哈哈对裁决保持缄默

  今日下午,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娃哈哈方面尚未收到杭州中院的正式裁决,“目前所知的信息都是从媒体报道中了解到的,我们暂时不发表任何评论。”随后,记者又试图联系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但他手机一下午无人接听。

  达娃商标之争始于2年前,当时达能认为双方在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并要求娃哈哈依照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因此娃哈哈没有义务转让商标。随后,娃哈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而仲裁结果则认定《转让协议》已终止。但达能却对此表示不满,并在去年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决议。达能申诉的理由是,该《转让协议》不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而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因此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经过2次诉讼后,杭州中院在5月21日做出了终审判决,肯定了仲裁的合法和公正,驳回达能的申请。

  此外,达能在2007年还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起诉娃哈哈集团从事同业竞争、欺诈等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合资期限未满的39年期间的利润损失等等。据悉,斯德哥尔摩商会国际仲裁院下个月将会对此作出裁决。届时,从1996年开始“结缘”的达娃将会最终“离婚”。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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