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保健食品准入门槛将提高
来源:中国食品监督网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1日    关注度:     【字体: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 为配合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今天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送审稿确立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提高了准入门槛,对保健食品注册、生

产经营管理以及抽验、召回等均作了严格规定,明确了以药监局为主、多部门配合的监管思路。

  关于公众热议的保健食品的范围问题,送审稿规定,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此外,保健食品广告也被列入监管范围。送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中国今起实施食品安全法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下一篇文章:广州日报“红牛”的安全谁说了算?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