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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入制”箍紧食品犯罪者
来源:钦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5年08月21日    关注度:     【字体:

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加强涂振峰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即所谓的行业“终身禁入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姜华在钦州解读该法时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最严厉的惩罚,用28条规定,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实现三个结合的问责体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财产惩罚、资格惩罚与声誉惩罚相结合;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与第三方机构责任相结合。“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从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姜华说。

姜华表示,新《食品安全法》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这将严厉震慑潜在的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近年来,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曾对钦南区某酒店处以5万元的最高限额罚款,对灵山县某公司从重处以4万元罚款,这些都体现了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决心。

该法扩大了对资格惩罚的力度。姜华说,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新《食品安全法》还增加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惩罚措施,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

该法的连带责任机制也备受关注,姜华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等,而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需承担连带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也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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