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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夏季餐饮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目前,全省已逐步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滋生,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加大。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特发布餐饮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信息。

一、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六关”

(一)严把食品原料关。食品、食品原料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索证索票,严格验货,登记台账;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严禁采购、加工河豚鱼、毒蘑菇等有毒有害食物;注意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海域赤潮信息,不得采购、使用和销售有毒赤潮海域的贝类。加工贝类时,要去除中肠腺等内脏,最好弃掉蒸煮贝类的汤汁。

(二)严把加工制作关。贮存、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粗加工过程切配工具和储存容器肉类、水产、蔬菜要严格分开;凉菜、生食海水产品、裱花蛋糕、水果拼盘等要在专间内制作,并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除高校外,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严把食品存放关。加工后的成品与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存放;加工好的食品应避免交叉污染,需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低于10℃或高于60℃的条件下存放;在10℃-60℃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熟食品,再次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并确认质量合格。

(四)严把清洗消毒关。凡自行提供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制度,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应索取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做好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用具。

(五)严把个人卫生关。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餐饮单位严格落实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暂时调离工作岗位。

(六)严把环境卫生关。保持加工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健全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杀虫剂、杀鼠剂等物品的采购、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存放固定的场所并上锁,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做到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二、消费者要理性选择、科学消费

(一)选择餐饮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级别高的餐饮单位就餐。外出就餐时,尽量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大笑”、“微笑”和年度等级达到A级、B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要注意检查食物感官性是否异常、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就餐后一定要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

(二)科学饮食保障健康。用餐时注意辨别食物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不在无证场所、路边摊点用餐;不食用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动植物;不食用不认识的野菜和野生菌、颜色鲜艳的腌制肉类、未烧透的豆浆和四季豆、发芽或黑色青皮土豆制作的菜肴;慎重选择生食海产品、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物;最好不食用蒸煮贝类的汤汁,尽量避免一次食用大量贝类。

三、发生食物中毒时要妥善处理

消费者就餐后如出现剧烈呕吐、腹泻,同时伴有中上腹部疼痛,应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可疑食品样品及消费票据、就诊记录等相关证据,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96317、96311、12331),以便及时调查处理。餐饮服务单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配合救治患者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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