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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推行药店卖奶粉 药店须持证出事先赔偿
来源:生活报    更新时间:2014年06月06日    关注度:     【字体:

 生活报6月6日讯 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保障孩子喝的奶粉安全营养,我省开始推行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新策,将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质量管理纳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本月20日前为申报药店审查、发证。

  申报销售奶粉药店须具备五大条件

  本月,省政府正式公布了我省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工作方案,全省13个市(地)及垦区将同步启动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参与销售奶粉的试点药店原则上要求在较大规模医药连锁企业所属药店或大型零售药店中遴选,6月20日前,各市(地)相关部门要完成本辖区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店的审查、发证工作。

  方案规定,我省遴选的试点药店须具备五大条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认证证书》;企业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严格落实,有效运行;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具有适合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设备,具备设置“专区专柜”条件;人员资质齐全有效,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经营规模较大、售后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月25日前,各市(地)相关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本辖区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店名单及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监督。

  出台最严质量规范每日检测奶粉存放温湿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我省药店试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着最为严格的质量规范,除了要符合普通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外,药店还有查验所购入婴幼儿奶粉供货渠道的合法性的责任,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问题的赔偿规定等内容。

  我省还要求试点药店应对专区或专柜的温湿度每日定时进行检测、调控并做记录,确保专区或专柜的温湿度符合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存放。试点药店要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电子信息追溯管理,婴幼儿配方奶粉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不合格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制度,做到可追溯。

  建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销售员须培训上岗

  按照规定,试点药店从事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管理、采购、进货验收及柜台营业人员,要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并建立培训档案。试点药店应对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工作。

  在药店要设置专区或专柜陈列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与其经营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保健食品及其他区域分开。专区或专柜应有明显标识,应采取“绿底+白字”式样。

  我省规定,试点期间发现试点药店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取消试点资格;试点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活动,取消试点资格。

  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试点药店承担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问题产品先行赔偿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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