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陕西食安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在线投诉
网站眉顶图
首页 | 资讯中心 | 消费警示 | 食品时政 | 法律法规 | 企业风采 | 食品科技 | 安全示范 | 食品与法 | 饮食安全 | 地方报道 | 茶馆奇闻 | 美食中国 | 饮食文化 | 展会
公告 | 消费动态 | 教你一手 | 食品鉴别 | 名录大全 | 校园饮食 | 中华名号 | 热点聚焦 | 农业动态 | 特色食品 | 专家提醒 | 健康提示 | 食安动态 | 权威公示 | 果蔬
您当前位置:陕西食安网 >> 热点聚焦 >> 浏览热点聚焦
中烹协公开信要求工商局致歉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13日    关注度:     【字体:

 中国烹饪协会昨日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对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这次罕见的激烈冲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应对,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他认为,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不存在依据不足和效力不够的问题,部分企业对此次公布的条款存在误读。实际上,邱宝昌律师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工商局的应答方向。

  争议“霸王条款”1

  “禁止自带酒水”

  中烹协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工商部门鼓励消费者自带食品到餐厅就餐?邱宝昌认为纯属误读。此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原因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投诉权利。

  生活中,即便消费者不听建议,自带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其他餐饮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餐厅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与投诉的权利。

  争议“霸王条款”2

  “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中烹协认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如今却列入霸王条款,这两种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宝昌则表示,这一条款的违法点是在消费者违约之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强行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如果消费者未能提前告知经营者减少订餐席数,经营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不加区分地按照费用全额收取违约金,就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霸王条款”3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中烹协表示,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邱宝昌认为,将这条界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并不是说只要发生财物丢失都由餐厅承担全部责任。出现这种情况应首先分清具体责任,如果消费者对财物丢失有责任的,应自行承担;如果是由于经营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营者是不能免除相应责任的。经营者使用诸如“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的绝对化用语时,就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争议“霸王条款”4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中烹协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贯彻的,“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中烹协认为,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邱宝昌认为,上述观点有混淆概念之嫌,因为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发生合同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的义务,餐饮企业理应承担因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至于消毒工作具体是由餐饮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其他消毒企业,与消费者没有关系,餐饮企业也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对话邱宝昌

  北京晨报:工商部门认定霸王条款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

  邱宝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格式条款问题有明确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适用的是依据上述两法制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北京晨报:如何看待工商部门提出的一个月整改期?

  邱宝昌:一个月的整改期,是给餐饮企业自查自纠的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理性执法、柔性执法的理念,这种做法有利于规范市场,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记者 肖丹)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新西兰部长:食品值得信赖 中国消费者可放心食用
下一篇文章:我国拟建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陕西食安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本站原创”的信息作品,版权均属于本网所有。如偶有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注明"来源:“www.cnfdn.com.cn陕西食安网”。如需要经常性转载、摘编和发表本网信息作品,请事先与本 网联系。违反上述声明,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文稿内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他媒体,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转载该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的负责。
③ 如因本网发布的作品内容涉及版权或存在其他问题,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关于我们会员专区诚聘英才联系我们帮助信息电子商务在线投诉纠错留言网站导读友情链接
© 2001-2023版权所有 陕西食安网 |网管QQ| 345615198 1960375031 1405218651
本网特聘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技术支持:【善微云】
陕ICP备2023002380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9602000245号